2013年12月27日,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沁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2月11日,沁陽市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時,死者家屬即提出重新鑒定王浩斌病情。
2014年7月8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二次開庭審理此案時,死者家屬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qū)彺嬖诓∏樵旒倏赡?rdquo;,并要求對王浩斌當場驗傷。
經(jīng)張學林家屬一再要求,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上海司法鑒定所對王浩斌的病情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jié)論為:王浩斌的病情不影響羈押。
2014年7月10日,王浩斌被重新執(zhí)行逮捕。
2014年10月27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判決: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個月。
判決書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5年7月20日,該案在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
庭審現(xiàn)場,出現(xiàn)了罕見一幕:被告人王浩斌始終堅稱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受害方律師在法庭上卻為王浩斌“辯護”,稱他只是頂包者,并出示了多個證據(jù)。
受害方律師特別指出,在該案中,時間、地點、人物等三個方面均說明,目前所謂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肇事者。
本次庭審中,檢方認為,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者王浩斌除存在酒后駕駛、肇事逃逸等問題外,更為嚴重的是,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并作出不實證言。正是因為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及作出不實證言,導致此案在長達2年5個月的時間里不能定案,帶來了巨大的司法成本,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檢察官同時指出,即使在當天的庭審中,王浩斌仍然不能完全做到如實供述,性質(zhì)十分惡劣。因此,對肇事者王浩斌應(yīng)給予嚴判、重判。
被告方辯護律師則稱,被告人王浩斌曾主動打電話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節(jié),應(yīng)予酌情輕判。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時間事實不清、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公安機關(guān)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接處警報警單相互矛盾、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本案的犯罪事實、原審判決事實不清,將案件發(fā)回沁陽市人民法院重審。
2016年7月12日10時30分,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
2016年7月26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下達判決,依然認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機,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證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4年8個月。無論定性還是刑期,均維持了一審判決。
發(fā)回重審的一審判決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
2016年12月2日,焦作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和以往開庭受害人方質(zhì)疑王浩斌是否為肇事司機不同的是,此次庭審中,受害人家屬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機,要求法庭將此案發(fā)回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