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
2016年10月18日,張家界永定區(qū)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書稱,本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如果各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小寶感染與其無關,則應推定小寶感染艾滋病毒與其有關。其中,張家界血站作為小寶提供血液的單位,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對小寶所用的血液不攜帶有艾滋病毒。
對于張家界市人民醫(yī)院,法院認為,該醫(yī)院作為醫(yī)療機構,非血液的制造人,其責任是對血液的有效期、型號進行核對,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實血液的有效期、型號進行核對,因此沒有盡到核查責任,在診療過程中具有過錯。湖南省兒童醫(yī)院未提交證據證實醫(yī)療過程中所使用的醫(yī)療器械是否進行嚴格消毒,另外該醫(yī)院檢測出小寶的艾滋病抗體待復查后,既沒有告知原告到權威機構進行復查,也沒有向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因此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上海仁濟醫(yī)院在給小寶做尿道手術之前,沒有給其做相關的血液檢測,違反了相關診療規(guī)定。山東泰邦公司雖向法院提交證據其血液制品合格,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小寶使用血液制品不攜帶艾滋病毒。綜上,法院一審判決5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護理費共計40萬余元,各被告承擔20%賠償責任,即各被告賠償8萬余元。
五名被告均提起了上訴。
小寶父母也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
綜合五名被告的上訴書,共同訴求是,要求二審法院追根溯源,查清艾滋病感染源,其次,一審法院責任劃分不當,不能同等分擔責任。
11月23日,永定區(qū)法院辦公室主任李國勝以案件需要向上級機關報備,以及案件還在二審為由,拒絕了采訪。
北京大學醫(yī)學部衛(wèi)生法學教研室主任王岳認為,這起判例依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在各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有可能制造危險的各方均攤這個責任結果,公平原則主要的法理是不能讓受害者哭泣。
艾滋病像魔鬼
住在張家界一間出租屋的小寶,并不知道自己的病情引起了軒然大波。
“什么是艾滋病,這個病治不治得好?”
張小寶跟媽媽說:“如果用古代的武功能治就好了”。
他也總是問李敏,什么時候回家,這里住的太小,太黑,沒電視看。
陪伴他的是一臺微型DVD一體機,是2014年買的,為了哄孩子打針,李敏花400元在街頭買了一個。
碟片是小寶最親密的伙伴。他有時用手指放進碟片中間的小洞,轉動碟片飛快旋轉;有時又安靜地躺著,對著碟片反光的一面打量自己;有時用透過兩只碟片的小孔,朝著母親做鬼臉。
時間沉淀,艾滋在悄然改變這個男孩。
他變得不愛說話,以前總喜歡跟媽媽說上學的趣事,現(xiàn)在做了噩夢把自己嚇醒,也不會告訴媽媽;他的話語里多了否定詞匯,以前喜歡說自己的理想是當醫(yī)生和警察,現(xiàn)在干脆回答“沒有理想”;以前在媽媽面前用普通話背課文,現(xiàn)在操著一口張家界方言說:“我忘了怎么說普通話了。”
今年上半年的時候,張小寶只有42斤,一天到晚拉肚子。李敏買了一堆止瀉藥,到市里看病或出門,就給小寶褲子里墊了尿不濕。
她后來才知道這是艾滋病潛伏期。
治病欠了4萬多元外債。為了多一個人掙錢,讀初一的哥哥也輟學了,跟著父親在外打工。
自確診感染艾滋后,李敏帶著張小寶住在村里,保密了一年。
她囑咐小寶要一個人玩,不要和其他孩子追逐打鬧。只要小寶出去玩,李敏也如影隨形。
如果碰到小孩來家里玩,李敏像貓捉老鼠一樣緊緊盯著。
今年8月媒體報道后,小寶感染艾滋的事情傳遍了全村。
村民如臨大敵,讓李敏一家不要再回村里。
李敏說,此后,小寶就輟學了,校長說最好不要回來上學,如果回來,學校的學生就會走光。
李敏搬到了張家界市里,租了間房,自己帶小寶。
有好心人幫她打聽了一所山西的紅絲帶學校,但每個月要1600元學費,李敏承受不起。她希望找一所可以承受的學校,在外面租個房子,找一份工作,和兒子一起過。
“艾滋病像一個魔鬼放在身上,跑不了,拿不掉,折磨你。” 李敏一只手摁著太陽穴說,“但他永遠是我兒子,什么時候都不拋棄,否則他就沒有活下去的勇氣了。”(文中李敏、張小寶為化名)(新京報記者 曹曉波 實習生 張惠蘭 湖南張家界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