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啟平出示了臧林峰給其出具的欠條等書面證據(jù)。
法院認為,劉啟平辯稱自己沒有實際使用該筆借款,而是被臧林峰所用,自己不應(yīng)履行償還責任,但他認可原告將30萬元匯入其賬戶,劉啟平將銀行卡交給臧林峰使用,臧林峰給其出具了欠條,這僅能證明劉啟平與臧林峰之間有借貸關(guān)系,并不能免除劉啟平償還原告借款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劉啟平償還原告本金26萬余元及利息,另3名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權(quán)向劉啟平追償。
劉啟平對法院判決不服,仍認為自己沒用這筆錢、不應(yīng)當償還,但他并未在15日之內(nèi)上訴。對此,他稱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可以上訴。
和劉啟平情況一樣的還有南魯鎮(zhèn)鮑田莊村民鮑春雷。2013年6月23日,鮑春雷通過臧林峰貸到9萬元,“臧林峰卡住貸款的發(fā)放卡遲遲不給我,后來告訴我說信用社內(nèi)部使用一下這筆資金用于周轉(zhuǎn),保證在7月10日前給我”。臧林峰也給鮑春雷寫了一張“借條”:“今借到鮑春雷現(xiàn)金玖萬元整,7月10日前還。借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為2013年6月23日。
南魯鎮(zhèn)范張莊村民范伯燕、北村村民劉振營、鮑樓村村民鮑加全也各通過臧林峰貸款9萬,因與鮑春雷相同的原因未能拿到貸款,均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償還貸款。
村民還貸資金被截留
臧林峰還被村民指控截留村民還貸資金。鮑春雷的父親鮑言革就是其中一位。
鮑言革和同村的鮑加付曾于2013年通過臧林峰貸款9萬元。鮑加付的兒子稱,貸款成功后,他們發(fā)現(xiàn)做生意只需要7萬元,就將剩下的兩萬元還給了臧林峰,“他是信用社副主任,我們通過他貸的款,他說還給他就行,他再幫我們還到柜臺上,還給我們打了收條,我們就直接把錢還給他了”。
鮑言革家屬給記者提供的“收條”顯示,“今收到鮑言革貸款(現(xiàn)金)貳萬元整,收款人臧林峰”,落款時間為2013年10月17日。貸款到期后,鮑言革通過信用社柜臺將剩余7萬元貸款還清。
“當時我們也不知道這兩萬元有沒有還,直到信用社把我們起訴了,才知道臧林峰沒把這兩萬元還給信用社”,鮑加付的兒子稱。
鮑言革家屬稱,被起訴后,他們曾拿著臧林峰寫的收條找到南魯鎮(zhèn)信用社負責人,“他們說這兩萬我們不用管了,他們幫我們往上報”。收到傳票后,鮑言革及鮑加付又找到信用社負責人,對方稱,“法律程序得走,但你們放心,不找你們要錢”。但鮑言革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執(zhí)行通知書,讓其償還剩余的兩萬元貸款。
李園村村民李福光的情況和鮑言革相似。2011年10月份,因生意需要,他通過臧林峰在南魯信用社申請了30萬元的貸款,2012年他還了20萬元,幾天后,臧林峰催他還另外10萬元,“那天我到時信用社已下班,在二樓的辦公室找到了臧林峰,他說讓我把錢給他就行了,他次日上班替我還,我把錢給了他就走了”。
但到了2013年4月,李福光接到了信用社的催款電話,讓其還10萬元貸款,他就又找到臧林峰,“他說當時臨時用我的錢周轉(zhuǎn)了一個周期,還沒來得及給我還,讓我不用擔心,他給信用社說一下”。
臧林峰給李福光寫的“收條”顯示,“今收到李福光現(xiàn)金壹拾壹萬元整(含利息,記者注)。收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是2013年4月15日。
半年后,李福光又接到信用社催款電話,他再次找到臧林峰,“他說挪用我的還款去還了別人的貸款,還沒周轉(zhuǎn)過來”。臧林峰又給李福光寫了個書面說明,稱“今挪用李福光貸款10萬元整。使用人:臧林峰”,落款時間為2013年10月17日。
此外,南魯鎮(zhèn)李樓村村民李保收貸款15萬元,通過臧林峰提前還款3.9萬元被截留;李園村村民李全印貸款20萬元,通過臧林峰還款20萬元,有10萬元被截留。
記者核實到的上述10筆貸款中,共計99.9萬元被臧林峰截留或挪用。多名村民表示,臧林峰并未向他們承諾允許其使用貸款會有什么好處,“不但不給我們利息,還要我們還多貸的款的利息”。
挪用他人貸款充“壞賬”
2014年9月份,閆乾坤等多名貸款村民已聯(lián)系不上臧林峰,便到成武縣公安局報警。幾天后,閆乾坤得知成武縣農(nóng)商行已向警方報案,指控臧林峰涉嫌違法發(fā)放貸款,臧林峰已經(jīng)被刑拘。
成武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辦案民警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稱,2014年7月7日,原南魯鎮(zhèn)信用社工作人員帶著村民劉啟平的貸款手續(xù)來到縣公安局報案,稱臧林峰在擔任客戶經(jīng)理期間違反貸款發(fā)放規(guī)定,不認真調(diào)查貸款人的償還能力和保證人的擔保能力,編造借款人、保證人虛假資信等情況,給縣農(nóng)商行造成重大損失,警方隨即對此立案調(diào)查。7月11日,臧林峰被刑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