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二:1萬8千元的數額如何認定
對于原告趙女士主張錢包內裝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認為無直接證據證明。法院認為,趙女士不可能預見自己丟失錢包的事實,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錢包內的具體現金數額。在被告拒不承認撿到錢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間接證據證明錢包內裝有18000元。
趙女士說,她準備用這些錢支付拖欠的建房工程款18700元,對于這點,包工頭朱某作為證人當庭予以證實。
另外,第一時間的報警陳述往往最接近事實真相,趙女士與其丈夫兩次報警均聲稱錢包內有18000元,該陳述的真實性較高。
原告已經證明攜帶該款項有正當合理性,報警陳述亦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周先生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18000元。
法官有話說
最受影響的是孩子
談及本案,主審法官史良感慨很多,他表示,案件受影響最大的其實是被告的女兒。作為一名6歲的兒童,拾金不昧四個字可能她還不會寫,卻一定知道其中的涵義。在路上撿到錢包回家交給爸爸,是一件她認為無比正確的事情,卻因此遭到父親的多次訓斥,斥責其“胡說八道”、“不要再說話”,她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錯了什么,對人間世事的懵懂認識和對父親的相信依賴相互碰撞,讓內心單純簡單的孩子的認知出現了混亂。直到現在,被告女兒還整天悶悶不樂,情緒受到很大影響。
史良說,作為父母,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孩子是個超級模仿者,有著很高的復制能力,而且是個忠誠的學習者。如果不做好自己,當你發(fā)現孩子身上有了壞脾氣和壞性格,莫要追悔莫及。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6歲女童稱撿到挎包爸爸否認 法院判決其父親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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