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俊杰出示的判決書中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和其身份證上的信息一致。受訪者供圖
從未去過廣州,卻被廣州當地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近日,湖南農民陳俊杰向新京報記者反映稱,在一份廣州番禺法院出示的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個人信息與其絲毫不差,而信息來源則被標注為“自報”。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聯系了廣州、湖南各級警方,以及審理此案的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得到回復稱,他們正在抓緊核查,會盡快將相關信息反饋給陳俊杰及其家人。
莫名的判決書
陳俊杰今年38歲,湖南省衡東縣新塘鎮(zhèn)豐根村人,2004年來到深圳后,一直從事蔬菜批發(fā)行業(yè)。
2015年初,為了運貨方便,陳俊杰打算報名學習駕駛??墒?,在填寫完個人信息后,陳俊杰卻收到了駕校的通知稱,其無法申辦駕駛證。“教練告訴我,駕校查過了,我有刑事罪案記錄,不能參加考試,也不能辦駕駛證件。”
這不是陳俊杰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最近幾年,他常遭遇警方盤問。此外,在辦理居住證時,他也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況。
早在2011年,由于女兒要上幼兒園,陳俊杰向深圳當地派出所提出了申辦居住證的要求,在登記完個人身份信息后,卻被警方告知,由于其身負刑事犯罪記錄,暫時無法辦理居住證。
新京報記者發(fā)現,由深圳市公安局發(fā)布的《深圳市居民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書須知》中,居民辦理深圳居住證需出具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2015年5月份,陳俊杰通過湖南老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詢得知,自己于2008年被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已經服完,并且有相應的刑事判決書。
陳俊杰說,這是自己第一次見到這份判決書。
個人信息系“自報”
通過湖南當地派出所,陳俊杰拿到了這份判決書。
新京報記者看到,在這份由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番刑初字第1119號判決書中,被告人“陳俊杰”于2008年6月9日晚6時許,在廣州市番禺區(qū)橋南街德興大橋中段搶劫路人楊某某掛包(價值人民幣50元,內有現金234.4元,以及共價值人民幣260元的三星牌X480型移動電話一臺、U盤一個等物品)。
6月9日當天,“陳俊杰”被番禺公安分局橋南派出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08年9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陳俊杰”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書顯示,針對公訴方提出的犯罪事實,“陳俊杰”在當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該案事實清楚,已“審理終結”。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這份判決書中,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部分被標注為“均自報”。也就是說,這些信息都是由“陳俊杰”自己提供的。
“陳俊杰”疑云
“我從來沒有去過廣州,2008年以來一直在深圳賣菜,更沒有坐過牢。”
陳俊杰告訴新京報記者,這份判決書中的姓名、戶籍、身份證號等信息與自己一致。而正是這些一致,讓他覺得很納悶。“我沒丟過身份證呀”。
服刑的這個“陳俊杰”,究竟是不是陳俊杰本人?陳俊杰的妻子,以及多位熟悉陳俊杰的人士向新京報記者證實,其自2004年到深圳以來,一直在南山一帶的幾家農貿市場賣菜。
陳俊杰所在的湖南豐根村原書記陳吉良向新京報記者表示,2008年到2011年間,陳俊杰曾經不止一次回到村里看望奶奶。
陳俊杰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于2009年起,便租住于深圳市南山區(qū)南山村正巷40號102房。陳俊杰及家人亦向新京報記者出示了寫有陳俊杰名字的房租押金收據,申辦居住證時的申請表等。
陳俊杰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一張存折顯示,其本人于2011年2月11日在中國銀行衡東支行城北分理處開戶。
此外,在當年的4月28日,陳俊杰花費6800元參保平安人壽保險。在投保書上,留下了自己的簽名。
而根據判決書,“陳俊杰”當時應該仍然處于服刑狀態(tài)。
如果陳俊杰并未服刑,那么判決書中的“陳俊杰”又是誰?
對于陳俊杰身份被冒用的說法,有媒體報道稱,橋南派出所一名民警稱:“有這個問題,當時身份弄錯了。”這位民警稱,消除犯罪記錄需要一級一級向上匯報,流程需要很長時間。
新京報記者據此聯系了辦理此案的廣州市番禺區(qū)橋南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確實收到過陳俊杰的申訴。而關于造成這種情況的具體原因,公安部門還在調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