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增玉于2010年8月至11月期間,虛構幫助丁羽心歸還朱文臣欠款的事實,騙取丁羽心用于歸還朱文臣的人民幣390萬元。被告人范增玉于2010年12月間,冒充有關領導,與丁羽心進行手機短信息聯(lián)系,先后騙取丁羽心人民幣200萬元和20萬歐元,共計折合人民幣377.076萬元。被告人范增玉于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節(jié)期間,在得知丁羽心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對丁羽心的下屬張鐵軒謊稱其認識有關領導,可以為丁羽心疏通關系,先后騙取張鐵軒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90余萬元。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范增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亦構成貪污罪;其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范增玉所犯受賄罪行,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所犯貪污罪行,數(shù)額特別巨大;所犯詐騙罪行,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懲處,并實行數(shù)罪并罰。范增玉具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范增玉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及詐騙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受賄及詐騙贓款均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對其所犯詐騙罪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據(jù)此,法院判決:一、被告人范增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四百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二、在案扣押的款、物分別依法發(fā)還被害人或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