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晚12時許,在夫妻兩人暫住的一處工地小賣部中,李彥以火藥槍管打死譚勇。判決書中記述李彥證供:
“她在小賣部廚房里洗碗,譚勇在廚房外用氣槍打花生耍,由于距離較近,她害怕被打著,就說‘你別在這里打槍,你本身喝了酒,萬一打到我’。譚勇說‘那我不打你腦殼,打你屁股,看打不打得穿?!f‘你還有打的地方?jīng)]有嘛?你要是打到我屁股的話,我要痛,你干脆直接打我腦殼,把我打死算了?!T勇就罵她,并問‘你和黃濤是什么關(guān)系?!f‘你不要這樣說,人家是年輕娃兒。你自己老婆是什么樣人你自己不清楚啊?!T勇說‘老子說你,你還犟嘴。’一腳踢在她大腿上。她對譚勇說‘你是不是要打,我用棒棒打你?!T勇說‘你打嘛,你打嘛。’她順手拿起架在床邊的火藥槍管說‘我打了哦。’譚勇說‘你打嘛?!闷鸹鹚帢尮軜尮艹T勇的后腦部打了一下,譚勇被打后還用眼睛瞪她。她又打了譚勇后腦部一下,譚勇頭部的血就冒了出來。她用毛巾被蓋住譚勇的頭,譚勇倒在床上,全身抽搐,三四分鐘后就死了?!?/P>
隨后,李彥以菜刀將譚勇分尸,將頭部以高壓鍋煮爛砍碎,將部分尸塊裝袋帶出分次拋棄。其間的11月4日晚9時許,她打電話叫來一位朋友,告知自己已殺夫,朋友說“我去報案”,她說:“你去嘛?!?1月4日半夜,李彥在再次外出拋尸后返回家中,被警察擋獲。
2011年8月24日,資陽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彥死刑,四川省高級法院二審駁回李彥上訴,維持原判。
李彥認為本案系家庭糾紛引發(fā),自己長期受家庭暴力,譚勇有過錯。自己有從輕情節(jié),報案、投案傾向,系初犯、偶犯,真誠悔過,愿意賠償損失,法院應(yīng)從寬處罰。
但是,兩審法院均否認李彥系家庭暴力受害者,資陽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書中說,證明譚勇施暴的證人均與李彥有利害關(guān)系,李彥的醫(yī)院診斷證明、照片、投訴記錄只能證明她曾受過傷害,但派出所和婦聯(lián)并未對李彥和譚勇二人調(diào)解,暴力情節(jié)沒有得到譚勇的印證,案發(fā)后李彥身上也未發(fā)現(xiàn)傷痕,因此譚勇施暴證據(jù)不充分,譚“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四川省高級法院重申無證據(jù)顯示李彥曾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亦不構(gòu)成自首,從寬理由不成立,其殺人后分尸、烹尸、拋尸,“手段殘忍,后果惡劣,依法應(yīng)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