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方市的領(lǐng)導(dǎo)里,除了譚燈耀,該市市委原副書記吳苗也曾通過他人向張延安索賄100萬元。
自從張延安成了富商后,不少政府官員都盯上了他,有些是以借為名,從他身上撈錢;有些是為他辦事迫使他自愿送錢;還有些是先討好他,誘魚上鉤,之后再讓他送錢。
聽說一些官員從張延安身上獲得了利益的消息后,張延安的堂弟、該市土地開發(fā)整理儲備中心原主任張春榮,再也按捺不住自己貪婪的欲望。
他深知“若要取之,必先予之”的道理。2009年6月,東方市政府準(zhǔn)備征用皇寧村的一塊土地作為政府儲備地。張春榮第一時間為張延安傳遞了信息,并說想投資和他一起做生意。張延安明白,張春榮向自己透露政府征地的信息是虛,乘機從自己身上撈好處是實。張延安也清楚,政府征地之事都必須經(jīng)過張春榮這道關(guān),為了讓自己的土地獲取最大的利潤,破費些錢財也是值得的。
于是,張延安打電話約張春榮喝茶。席間,張春榮提出讓張延安從他的土地里讓點股份出來。張延安答應(yīng)給張春榮50萬元股份,等征地結(jié)束后再以1:1的比例返還給張春榮。第二天,張春榮讓人交給張延安50萬元,算是入股錢。同年10月,東方市政府征用了張延安在皇寧村的土地。幾天后,張延安給張春榮轉(zhuǎn)賬98萬元(之所以少支付2萬元,是因為張春榮之前向張延安借過2萬元)。
張延安交代說,送錢給張春榮是想讓他在政府征用土地時給予關(guān)照,而張春榮在丈量土地、辦理手續(xù)、撥付征地補償金等方面確實給予了張延安關(guān)照。
合謀送錢絆倒國土四官員
在張延安行賄案的一審判決書中,還記載著張延安伙同海南東盛旅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張生豪,合謀行賄東方市國土局原局長許承仕(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331.7萬元的犯罪事實。
早在2005年,張延安聽說張生豪手里有82.36畝的土地證,便找到張生豪,得知張生豪手中的土地政府還沒有征用,還是農(nóng)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張延安建議二人合作,先出錢把地征到手,再找東方市國土局補辦征地補償協(xié)議,然后再賣掉。張生豪雖然知道這樣做不合法,但為了賺錢,還是同意了張延安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