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駕事件頻傳(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
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 為遏止酒駕,臺灣民意機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月21日初審通過臺灣地區(qū)“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完成初審,針對酒駕初犯未肇事刑責,從現(xiàn)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并科也提高到30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下罰金。委員會初審同時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臺當局法務部門應會同交通部門、衛(wèi)福部門等,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jīng)驗,積極研議并推動酒駕社會連帶防治措施。
臺灣地區(qū)現(xiàn)行“刑法”185-3條規(guī)定,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應酒駕事件頻傳,為遏止酒駕事件發(fā)生,島內民意代表提案修“法”盼提高罰則,臺灣民意機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今與官員討論,最終達成共識,通過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現(xiàn)行酒駕未肇事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guī)定,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因酒駕而致人于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酒駕再犯者,從“5年內”再犯,修正為“10年內”再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得并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增訂“得并科200萬元以下罰金”。【來源: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