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亞中 臺灣孫文學校總校長
紀念七七抗戰(zhàn):天下沒有戰(zhàn)敗國取得戰(zhàn)勝國領土的道理!
依照《波茨坦議定書》,戰(zhàn)勝國之一的美國,無權單獨決定琉球與釣魚島列嶼的歸屬。日本迄今宣稱擁有釣魚島列嶼的主權,顯示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的領土政治安排并沒有被充分的尊重及履行,戰(zhàn)敗國取得了戰(zhàn)勝國的領土,等于是二戰(zhàn)勝利的成果被戰(zhàn)敗國攫取,完全不符合正義。
先看一個歐洲的例子。二戰(zhàn)結束后,1945年蘇聯(lián)取得了波蘭的東邊地區(qū),波蘭因而分到了德國原有的東部地區(qū),德波新疆界形成。東德與西德分別在1950年與1970年與波蘭簽署條約,確定該新疆界,但東西德政府只能代表各自政府,不能代表“整個德國”,因此1990年9月12日東西德與四強共同簽署的《二加四條約》,其中一條就是再次確定波蘭與德國在1945年的新疆界,這時才為德國的東域問題劃下了具國際法性質的休止符。這個《二加四條約》就等于是由德國所參與的戰(zhàn)后《和平條約》。
由于兩岸分治,戰(zhàn)后簽訂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臺北與北京政府均沒有參加,而是分別在1952年及1972年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與聯(lián)合聲明,但是就國際法而言,這并不等于戰(zhàn)后中國與日本的最終政治安排已經結束。
從德國與波蘭新疆界的例子中可以很清楚地理解,從1949年兩岸分治起,兩岸政府均僅能代表自己所管轄的人民及地區(qū),來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就像東德與西德分別與波蘭簽署條約的道理一樣)。要徹底解決中日之間的戰(zhàn)后政治安排,必須由統(tǒng)一后的中國,或由兩岸一起與日本共同討論或簽署和平條約。
一般而言,戰(zhàn)爭后的和平條約涉及處理三大問題,一是道歉、二是賠款、三是領土。雖然兩岸政府分別向日本政府聲明放棄賠款,但這也只是兩岸政府各自的立場,必須在未來的中日和約中再次確認才能定案。另外,在領土與道歉問題上,日本與兩岸目前都沒有得到共識,必須在未來的中日最終和約中處理。
日本戰(zhàn)敗國竟然取得戰(zhàn)勝國的領土,反映出二戰(zhàn)后中日之間的領土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從德國新疆界的法理程序來看,一個真正的對日和約必須在中國統(tǒng)一后,或在統(tǒng)一前由兩岸合起來與日本共同簽署一個最終和平條約,才算完成法理程序,即“(1+1)+1”,(臺灣+大陸)+日本,的共同解決。
之所以用(1+1)來表示,是表示兩岸在主權宣示上是重迭的,所以用括號()來呈現(xiàn),()內的1+1表示兩岸的治權分立。(1+1)亦可以表示由兩岸共同組成的共同體代表團,代表共同行使整個中國的主權以與日本進行磋商。
實力當然是解決政治難題的關鍵,但必須也要有合理的政治思路與智慧。“一中三憲、兩岸統(tǒng)合”是兩岸完全統(tǒng)一前,應有的合情合理政治安排。在這樣的政治定位下,兩岸可以共同組成共同體代表團,代表整個中國主權與日本簽署最終和平條約,要求日本在道歉、賠款、領土三件大事上做出回應。另外,兩岸也可在海域事務上成立“兩岸海域共同體”,共同研究、開發(fā)、維護、治理兩岸在東海與南海的相關事務。
中日之間并沒有最終和平條約,因此在法理上,中日戰(zhàn)爭并沒有真正的結束。天下也沒有戰(zhàn)敗國取得戰(zhàn)勝國領土的道理。釣魚島列嶼問題必須放在這兩個思路下,才能理直氣壯地與日本爭議。這是紀念七七抗戰(zhàn)應有的啟示。
來源:中評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