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民代徐巧芯遭臺當局對外事務主管部門提告“泄密罪”,徐巧芯對此指出,捷克外交部出版的《現代經濟外交雜志》早在3月就記載臺當局援助烏克蘭的內容。臺灣資深媒體人單厚之質疑,這個案子并沒有用“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完全不是照程序來,根本沒有“法源”,臺對外事務主管部門告得贏徐巧芯才有鬼。
國民黨民代徐巧芯日前質疑,臺對外事務主管部門援助烏克蘭計劃恐涉圖利,遭臺對外事務主管部門駁斥,并提告“泄密罪”。徐巧芯今天(8日)出示了今年3月捷克外交部出版《現代經濟外交期刊》雜志,上面記載了捷克公司與臺當局合作幫助烏克蘭,由“衛(wèi)生技術研究所”發(fā)起,捷克政府支付第一批貨物費用,其他將由臺當局支付1000萬美元,并在3年內逐步支付,其中“支援條件”是30%供應品來自臺灣地區(qū)的公司。
徐巧芯指出,早在3月26日捷克官方的雜志上,就已公開自己所揭露的內容,且細節(jié)更為詳細。她痛批,民進黨當局一再遮遮掩掩,還數度公然對臺灣民眾說謊,相當可恥。她也質問臺當局對外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吳釗燮,要去提告這本雜志嗎?
國民黨民代馬文君今天也聲援徐巧芯表示,捷克早已公開的資訊,臺當局對外事務主管部門還列成密件,又有什么用?還提告民代?其次,針對協議內容,既然臺當局要求三成援助要采購臺灣地區(qū)醫(yī)材,為何不是臺當局自行采購醫(yī)材捐助,而是把錢給了捷克之后,再請捷克采購臺灣地區(qū)醫(yī)材?臺對外事務主管部門也無法交代。
馬文君批評臺對外事務主管部門惱羞成怒濫訴民代,她強調,這些是臺灣民眾的血汗錢,民意代表把關,剛好而已。
臺灣媒體人單厚之今天也在臺媒節(jié)目中指出,臺對外事務主管部門用臺灣地區(qū)“刑法”第132條來告徐巧芯,很奇怪。如果真的覺得徐巧芯泄密,就用“機密保護法”去告。臺灣地區(qū)“刑法”第132條是判3年以下,“機密保護法”是1年以上7年以下。為何重的不告要用輕的告?就是因為重的告不成!
單厚之分析,這個案子并沒有用“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因為在“機密保護法”中,為隱瞞“違法”行為不可列為機密?,F在完全不是照程序來,用的是用臺行政機構的一個文書規(guī)則,認定任何公務員簽密就是密,解密期限自己寫。他指出,這根本沒有“法源”,臺對外事務主管部門告得贏徐巧芯才有鬼。(海峽導報記者 林靜嫻 整理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