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開會審查通過“臺灣安全法”修正案,增列軍公教不論現(xiàn)職、現(xiàn)役或退伍、退休人員,若觸犯泄漏臺灣機密遭判刑確定,應追繳月薪或退俸,且從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臺灣安全法”修正案送院會討論前,需經(jīng)黨團協(xié)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開會審查“臺灣安全法”修正案,“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代表出席,這次修“法”總共只有3個條文,分別是“臺灣安全法”第2條之1規(guī)定在職及退休、退伍的軍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都列入泄露臺灣機密犯罪者;第5條之1規(guī)定犯罪者刑度,以及增列第5條之2屬軍公教人員,不論在職與否,判刑確定要追繳月薪或退俸。
現(xiàn)行“臺灣安全法”第2-1條規(guī)定,人民不得為海外或大陸地區(qū)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托之民間團體刺探、搜集、交付或傳遞關于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fā)展組織。
今天初審修正通過第2條之1,除了臺灣民眾外,增列在職及退休、退伍的軍公教人員。以配合今天通過增列第5條之2規(guī)定,屬軍公教人員,不論在職與否,判刑確定要追繳月薪或退俸。
委員會直到中午審查完畢,只有第5條之1有關觸犯臺灣機密的刑罰未能達成共識,另兩條都完成審查,3個條文一起送出內政委員會,并決定交付院會討論前需經(jīng)黨團協(xié)商。
原標題:初審過關 臺軍公教涉諜案定讞追繳薪資退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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