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圖片來源:《聯(lián)合報》)
據(jù)臺灣“聯(lián)合新聞網(wǎng)”4月1日報道,臺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原定2月1日上任。然而,臺當局教育部門至今仍未核定,公文仍躺在“教育部人事處”。管中閔今天(1日)在臉書(Facebook)上二度發(fā)表聲明,重話指教育部門推諉懈怠、違法而不作為,不依法核示“新校長聘任案”,致使臺大校務決策與年度財務窒礙難行,教育部門及相關(guān)人員自應承擔法律責任。管中閔更堅定表示,為了學術(shù)自由與大學自治,定當堅持到底。無異對臺教育部門正式宣戰(zhàn)、進入司法火線。
管中閔1月5日當選臺大校長后,風波不斷。歷經(jīng)1月底重開校長遴選委員會確認管中閔當選“無疑義”,與上月24日,臺大校務會議以絕對多數(shù)擱置“卡管”的五項提案。
管中閔于3月22日首度發(fā)表聲明,要求“教育部”于3月底前決定聘任與否。昨天是3月最后一天,“教育部”仍未作出最后決定。
管中閔今天二度發(fā)表聲明,呼應最近法界意見,依“大學法”、“教育部”對本屆臺大新校長之聘任有其法定期限,最遲不得逾越今年3月18日。
管中閔聲明全文如下:
一、依“大學法”第9條意旨,“教育部”對公立大學遴選委員會所選任之新校長,應在一定之法定期限內(nèi)予以聘任;“教育部”對本屆臺灣大學新校長之聘任,最遲不得逾越今年3月18日之最后期限。
二、臺灣大學校務會議已于3月24日表達明確共識,對臺灣大學報請聘任由遴選委員會所選出之新校長,“教育部”應速予核示。
三、“教育部”推諉懈怠,違法而不作為,不依法核示新校長聘任案,致使臺灣大學校務決策與年度財務窒礙難行,“教育部”及相關(guān)人員自應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人為學術(shù)自由與大學自治,定當堅持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