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健庭進一步指出,違反“商業(yè)會計法”部分,二審判決認定不成立,而改就其代表接受2筆總數(shù)30萬元之捐贈,并將之捐予公職候選人及地方公益團體,雖然都已依規(guī)定開立收據(jù),沒有任何一分錢進入自己口袋,卻仍遭判決“幫助逃漏稅捐”,判刑5個月,令其深感委屈、遺憾。
他強調(diào),盡管這個案件延宕多年,對其造成許多傷害,但歷經(jīng)1次“立委”、2次縣長選舉,大多數(shù)的鄉(xiāng)親,還是選擇相信他,讓他持續(xù)在公職的崗位上,為臺東服務、奉獻,他非常感激。另外,篤信基督教的他也表示,他要感謝上帝藉由這個苦難及試煉,讓他學習謙卑順服在衪面前,這里面其實充滿祂的恩典。今后他仍會全心為臺東努力,輕看個人的榮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