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xiàn)任立法機構負責人蘇嘉全
臺海網11月26日訊 臺立法機構25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機構組織法”部分條文,明訂立法機構正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機構秩序,處理議事。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過去立法機構運作遭人詬病缺乏透明性,立法機構改革是第9屆立法機構“朝野”黨團共同關注的焦點之一,為推動立法機構改革,使議事運作符合人民期待的透明性,消除人民對“黑箱作業(yè)”及“密室政治”的疑慮。立法機構負責人理應超越黨派,秉持中立、公平處理議事。
臺立法機構25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機構組織法”部分條文,正式將立法機構正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入法。修正后第3條明訂立法機構正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機構秩序,處理議事。
另外,為符合立法機構會議公開的原則,并經過“朝野”協(xié)商后決議,原只給予立法機構召開秘密會議法源的第5條,增列立法機構的會議除秘密會議外,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立法機構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xié)商實況,并全程錄影、錄音。
且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的權利。
而秘密會議則應予速記、錄音,但不得公開,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