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有101歲的失智法官嗎?臺灣有。
近日,桃園地方法院為辦理“人民法官制度”模擬審判,通知某101歲老婦擔任“人民法官”,家屬三次向地院投訴,說明該老婦因重度失智住在安養(yǎng)院,無法擔任“人民法官”一職,卻屢遭桃園地院無視,一再發(fā)出通知,令家屬備感困擾。
在野黨抨擊整個過程離譜又夸張,痛批“法院顢頇”,司法改革愈改愈奇葩。
臺灣司法一向遭人詬病,甚至被視為亂源,法院不時出現(xiàn)違反情理的判決,造成社會嘩然,“恐龍法官”之稱不脛而走。蔡英文上臺后,便借社會負面觀感之便,開始“改革”司法系統(tǒng)。
改革兩大方向是“綠化”與“民主化”,蔡英文讓自己的表姊夫擔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那被沒收的國民黨黨產(chǎn)想借法律途徑拿回來,就是不可能的了。這是“綠化”之一例。

2020年12月25日,蔡英文發(fā)布人事派令,特任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吳明鴻升任院長。這個吳明鴻不是普通人,他的老婆叫林美珠(左一),林美珠有個表妹叫蔡英文。圖自網(wǎng)絡
“民主化”是指仿效日本裁判員制度,設立“人民法官制”,讓一般民眾也可擔任法官,與專業(yè)法官一同審理案件。2020年“人民法官法”由蔡英文公布,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被民進黨吹噓為“司法民主化的開端”。
上述新聞事件,即為法院在該制度正式施行前的模擬試行。
“人民法官”美其名曰“讓司法判決更接地氣、符合社會期待”,但在日本實施后,爭議就不少,臺灣東施效顰,必然弊端叢生,這次出現(xiàn)101歲失智法官,已經(jīng)預告了今后的亂象。
先說明“人民法官”制”的特色。
“人民法官”不是“陪審員”
“人民法官制”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推動,這些民團的政治立場也幾乎都親綠,也是極端標榜人權的民間組織。“民間司改基金會”主事者在民進黨執(zhí)政后,便被酬庸為“監(jiān)察委員”,并頻頻借職權干涉綠營人士的司法案,護航當?shù)啦贿z余力。

圖自網(wǎng)絡
事實上,民進黨一向支持的是“陪審團制”,還寫在“黨綱”里,后來轉向強推“人民法官制”,便是向親綠民團利益交換的例證。
與美國實施的陪審員制度相比,陪審員是正反辯方律師挑選的,但“人民法官”是法院抽簽決定的,而且是強制參與,不得拒絕。
其次,陪審團采“一致決議”被告是否有罪,“人民法官”采取2/3“多數(shù)決議”定罪。法定由6名“人民法官”、3名專業(yè)法官共9名共同審理,2/3就是6名法官,其中須含至少一名專業(yè)法官。
其三,審理范圍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于死的案件。
其四,陪審團只能決定有罪無罪,不能決定量刑,但“人民法官”可以參與量刑決策。
“人民法官制”不是“民主化”,而是“民粹化”
司法判決到底該不該“接地氣”?這可是一個大問題。
無論陪審員制或“人民法官制”,都旨在“消除司法系統(tǒng)在權威下的可能腐敗”,以“捍衛(wèi)人權”。因此,以歐美為例,這些人權訴求落實到司法上,往往有利于被告。
矛盾的是,臺灣社會批評司法顢頇的時候,往往是出于輕判被告的案件。那么,“人民法官制”是對被告有利呢?還是對被告不利?這就要看臺灣社會對“人權”的認知程度有多高了。
從各種重大社會案件的輿論來看,臺灣民眾深受“懲奸除惡”的樸素認知,以及媒體風向引導,使得被告形象不是大奸大惡,就是千古沉冤,因此所謂“接地氣”,其實就是將司法案件帶向簡單粗暴的路子上去。
光是在這個面向上,就否定了專業(yè)司法的存在意義,而回到上古微型社會人民公審的時代。司法系統(tǒng)的出現(xiàn),是為了因應日趨復雜的社會結構而來的,讓司法外行的人參與審判,毋寧是讓判決更為“直覺”,而非更為“審慎”。
換言之,“人民法官制”與其說是司法的“民主化”,更不如說是司法的“民粹化”。
“被民主”的臺灣,現(xiàn)在只能選出“爛蘋果”政客,又如何期待“被民主”的司法,能做出不爛的判決?
然而,臺灣司法之所以“被民主”,是因為司法系統(tǒng)的腐敗,除了專業(yè)判決背離常理,還有整個系統(tǒng)的僵固腐化,這次的新聞事件,臺灣法院就活生生上演顢頇戲碼給你看。
法院的“行政腐敗”
依“人民法官法”,只要不具法律專業(yè)、不是軍警、沒有刑事前科、不是案件相關者,年滿23歲以上的公民,即有資格擔任“人民法官”。
此外,被法院抽簽選中的民眾不得拒絕(在校學生除外),但若年滿70歲以上、且有重大疾病而難以履行職務者,可以辭任“人民法官”。
這個規(guī)定其實莫名其妙,即便是專業(yè)法官,根據(jù)“法官法”,年滿70歲以上就不可再從事審判業(yè)務了,何以“人民法官”就無年齡上限?更別說讓失智老人當法官的荒謬了。
再者,臺灣可沒有23歲具審判資格的專業(yè)法官,這是因為門檻為學歷加上司法實務經(jīng)歷,不可能出現(xiàn)23歲的法官,那為何可接受23歲的“人民法官”?23歲可以有天才,但絕無可能擁有足夠的人生經(jīng)歷判案。
三者,選民可以拒絕投票,為何不得拒絕擔任“人民法官”?
光是以上三點就足以顯示臺灣司法“民主化”的荒誕。
不過,通知失智人瑞參與判案,法院可不覺得離譜,而是悍然表示此舉并無違法亦無不當,僅對于家屬多次表明失智老婦不適任而深受干擾,坦承有改進之處,還厚臉皮稱“這就是模擬審判的意義之所在”。
分明就是法院的行政程序僵固腐化以致擾民,死不認錯彰顯的就是權威的傲慢,以及對不合理教條的盲目遵循。
這種令人啞然失笑的顢頇,不禁令人懷疑是不是司法系統(tǒng)在對“人民法官制”采取迂回反抗,讓弊端提前曝光?
專業(yè)法官歡迎“人民法官”嗎?
司法系統(tǒng)對“人民法官制”的牴觸是肯定的,因為審理重大刑案無可避免地有其復雜性,這意味著專業(yè)法官需要付出與“人民法官”磨合的成本。
臺灣司法的一個顯著現(xiàn)象是,案件堆積如山,“量”的重壓,影響了審判質量。有跑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整個司法系統(tǒng)用四個字形容足矣:便宜行事。
法官、檢察官乃至于律師,為了快速消化案件,都無法逃避“便宜行事”的陷阱,從而惡性循環(huán),給人草率處理的印象,令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一直處于谷底。
平常案件都處理不完的專業(yè)法官,還得花時間與“人民法官”磨合,只是加劇了案件一拖好幾年的弊端,不但無法促進審判質量,還會增加判決的爭議性。
但另一方面,對于離奇的判決,過往民眾指摘對象只有專業(yè)法官,現(xiàn)在專業(yè)法官樂得卸責于“人民法官”,這便會削弱法官的責任感,而更為“便宜行事”。
因此,大體而言,專業(yè)法官不會歡迎“人民法官”,畢竟老手都不喜歡花時間教育新手,又沒有職務津貼,人性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雖“人民法官”能分擔社會質疑,但畢竟會引起社會矚目的判決并不多見,因此無法抵銷專業(yè)法官教育新手的額外付出。
日本的司法“民主化”經(jīng)驗
那么話說回來,日本民眾對“裁判員制度”的觀感如何,有覺得司法變親民了嗎?
根據(jù)民調,39.3%的民眾覺得“非專家的裁判員會給出不恰當?shù)呐袥Q”;31.2%認為“針對犯罪和治安問題的自我思考的意識將提高”;27.6%認為“國民感覺可反映在審判當中,國民對司法的理解和信賴將得到加深”;27%認為“刑事審判的手續(xù)、判決將變得容易理解”。
以上數(shù)據(jù)顯示,持負面觀感者近四成,持正面觀感者大都在3成以下,可見司法“民主化”有其根深蒂固的弊端,因此無法取得普遍的信任。
此外,愿意參與判決的民眾只有5.6%,堅決不愿意參與的有73.4%;沒有自信能做出冷靜判斷的有44.5%,不了解審判程序的有42%,沒有自信在法官面前發(fā)表自己意見的有40.5%,怕遭被告怨恨的有(39.1%)。
以上數(shù)據(jù)顯示一般民眾沒什么興趣,也沒什么自信承擔法官責任,因為即便有薪水,對民眾而言也是負擔,甚至怕被案件關系人報復。
日本的司法人員,則多支持廢除“裁判員制度”。
結論
因為法官不好,所以讓民眾參與審判,猶如“我做不好,那你來”這種情緒性反應,本身就是昏招,不但完全無法解決那個“不好”的問題,反而衍生出另一個“不知道好不好”的風險。
正本清源,司法質量要提升,就要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除了教育與社會端正之風的影響,在職業(yè)的實務上應降低“爛訴”案件,節(jié)省司法資源,才能給執(zhí)法者更多促進辦案質量的空間。
不思解決司法腐敗的關鍵因素,而只是讓外行人介入,企圖平息民怨,只會讓司法質量更糟,判決更離譜,民怨更深。或許,法院透過征選失智人瑞擔任“人民法官”,就是在隱晦闡明這一點。
而親綠極端人權組織“專職”拋出昏招,這也是臺灣亂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