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可要求臺灣政治性組織提供數(shù)據(jù),大陸涉港學者表示,是為打擊“臺獨”與“港獨”勢力合流,非劍指臺灣特定半官方駐港機構或正常交流的非官方組織(NGO)。圖為陸委會日前成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的畫面。(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
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可要求臺灣政治性組織提供數(shù)據(jù),大陸涉港學者表示,畢竟去年吃了“反修例”運動的虧,實施細則上凸顯臺灣用意很明顯,是為打擊“臺獨”與“港獨”勢力合流,但執(zhí)法對象主要是指“臺獨”勢力,非劍指臺灣特定半官方駐港機構或正常交流的非官方組織(NGO)。
港府昨公布《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臺輿論最關切的是,其中表明為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港警可要求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相關涉港活動數(shù)據(jù)。
全國港澳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說,香港國安法有一款罪叫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境外勢力顯然是指“臺獨”勢力。
田飛龍指出,《香港國安法》條文沒直接點名臺灣,但實施細則凸顯臺灣,是針對“臺獨勢力”,尤其去年“反修例”事件,港府注意到有“臺獨”勢力介入,因此有必要對“臺獨”勢力或臺灣政治性組織進行情報搜集與案件追蹤。
據(jù)了解,目前臺灣官方駐港機構,主要是“臺北經(jīng)濟文化辦事處”;實施細提及政治性組織是否劍指臺北經(jīng)濟文化辦事處?田飛龍解釋,關于政治性組織定義要根據(jù)《香港社團條例》認定,不是泛指一切與臺灣有關組織,也不影響臺灣在港合法設立的半官方或民間NGO運作。換言之,只要從事跟“港獨”與顛覆國家有關活動,就是執(zhí)法主要對象。當然,“臺獨”與“港獨”交流很多是NGO形式,這也是主要打擊面向。
來源:臺灣《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