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對此應當負起最大責任的蔡當局尤其是“體育署”,卻仍然默不作聲,等于是繼續(xù)慫恿“臺灣正名公投”。如果該“公投案”獲得通過,就將被國際奧委會視為“政治外力干涉”其決議,不但將會導致中華臺北代表團出席不了東京奧運,可能還將會促使國際奧委會執(zhí)委會行使《奧林匹克憲章》賦予的權(quán)力,通過開除中華奧委會會藉的決議,緊接著亞洲奧委會和東亞奧委會,還有其他的國際性或區(qū)際運動會,也將會跟隨作出相關(guān)的決議,犧牲臺灣運動員參加各種國際性或區(qū)域運動會的權(quán)利。而且更重要的是,臺灣地區(qū)目前可以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如“APEC”、“WTO”、“亞洲銀行”等,可能更為防范臺灣當局的動向,使得已經(jīng)十分艱困的臺灣地區(qū)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空間,將進一步被收窄。這不但是推動 “正名公投”的“臺獨”團體所造的孽,更是蔡當局不負責任行為為臺灣運動員以至全體民眾帶來的災難。
實際上,蔡當局慫恿“正名公投案”的實例頗多。首先是由“臺獨”分子掌控的“中選會”,竟然在萬眾注目關(guān)切之下,尤其是連“外交部”及“體育署”也表態(tài)不妥當情況下,通過該“公投案”。本來,“中選會”可以像否決“禁掛五星紅旗公投案”那樣,以技術(shù)手段予以阻止。但卻沒有采取任何阻攔措施,關(guān)鍵是在于,“臺灣正名公投案”是傾向于“臺灣獨立”,至少也是符合民進黨《正常國家決議文》中,以“臺灣”名義參與國際活動條文的精神。
其次是蔡當局,以聲稱“民主”、民間團體不等于“政府”的籍口,慫恿以至是鼓勵“正名公投”。其密底算盤是,不論該“公投案”是否獲得通過,都與蔡當局無關(guān),是民主表現(xiàn)。表面上看,是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都有個“度”,不能違反“憲法”,也不能違反《洛桑協(xié)議》。如果說,“正名”是按照“憲法”,正名為“中華民國”,雖然也是違反《洛桑協(xié)議》,也是“兩個中國”,但也符合民進黨《臺灣前途決議文》,亦即蔡英文“遵守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說法;但“臺灣”卻更為嚴重,完全是《正常國家決議文》的運用,按照蔡英文“后法優(yōu)于前法”,《臺灣前途決議文》已經(jīng)凍結(jié)了“臺獨黨綱”,其實正是“后法優(yōu)于前法”的原理,《正常國家決議文》也已經(jīng)凍結(jié)了《臺灣前途決議文》。但蔡英文一直避提《正常國家決議文》,而是嘮嘮叨叨《臺灣前途決議文》,現(xiàn)在終于露出狐貍尾巴,《正常國家決議文》才是她的最愛。
其三是把一場責任拋給中華奧委會。蔡當局說是若“正名公投案”獲得通過,由中華奧委會自行處理,其實這是要向中華奧委會施加壓力,倘沒有按照 “公投案”的內(nèi)容向國際奧委會和東京奧運組織委員會申請為中華臺北代表團改名為 “臺灣代表團”,就是中華奧委會漠視“民意”,藉此機會改組中華奧委會。因為中華奧委會的領(lǐng)導層,基本上是不贊成 “臺獨”的,民進黨早就要將之拔掉,但又苦于沒有借口,而“漠視民意”就是最大借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