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企龍海市振立經(jīng)濟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振立公司”)履約10年投入近七千萬元后,被福建龍海市城市建設(shè)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龍海市政府獨資國企,下稱“龍海城投”)以政策發(fā)生變化為由,單方宣布了解約。
振立公司一審、二審敗訴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11月1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振立公司相關(guān)負責人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振立公司的申訴,已立案審查。
案件受理通知書 受訪者供圖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2018年12月24日,漳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龍海城投的解除函有效,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表示,有關(guān)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及雙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等法律問題,雙方可以另行處理。
地方政府的政策變化能否作為合同解約理由,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因不服一審判決,原告振立公司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訴。
2019年6月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振立公司請求,維持原判。不服判決的振立公司,遂向最高法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