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在托運過程中損壞,民航旅客能否獲得賠償?近日,福州市長樂區(qū)法院審結(jié)這樣一起案件,判決航空公司對旅客作出賠償。
2025年1月,陳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某地,并托運了兩個行李箱。抵達目的地機場后,陳某發(fā)現(xiàn)兩個行李箱均破損。航空公司為此開具了事故記錄單。因行程緊張,與航空公司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xié)商結(jié)果,陳某便離開機場,隨后另行購買行李箱,且將已損毀的行李箱丟棄。事后協(xié)商賠償金額,陳某與航空公司未達成一致,陳某遂訴至長樂區(qū)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已丟棄損壞的兩個行李箱,且無法提供行李箱的購買訂單、品牌型號等相關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鑒于陳某行李箱托運受損是客觀事實,法院酌定陳某合理損失金額為800元,判決航空公司賠償陳某相應損失。
法官提醒廣大旅客:乘坐航班時,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若需托運行李,可辦理行李價值聲明手續(xù),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楊哲遠)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