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后有人因醉酒傷亡,那么同飲者是否需要擔責呢?近期,長樂法院和閩清法院各審結了一起飲酒后發(fā)生傷亡,同飲者被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的案件,但是兩起案件判決結果卻不同,為人們敲響了警鐘。
工友酒后死亡
同飲者被判不擔責
長樂法院審結的案件中,王某與周某、張某、鄭某系工友。一天下夜班后,王某邀請周某、鄭某一同去吃宵夜,周某買了一瓶白酒與王某對飲。聚餐過程中,經王某、周某先后聯系,張某也來參與聚餐,并自帶了一瓶藥酒與王某對飲。
凌晨聚餐結束后,鄭某騎電動車載王某,4人結伴返回宿舍區(qū)。到達宿舍區(qū)后,周某、鄭某一起護送王某回到宿舍。他們陪王某聊了十余分鐘,之后各自回宿舍。同日下午,王某未正常到崗上班,周某聯系另一工友前往王某宿舍確認情況,發(fā)現王某在床上,身體僵硬,經檢查已無生命體征。王某的親人將周某、張某、鄭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相約飲酒由王某發(fā)起。作為發(fā)起者,他對自己是否應當飲酒、飲酒量多少應作出預判和控制。在案證據不能證明3名被告在聚餐期間存在勸酒、拼酒等不當行為,3名被告對王某的飲酒行為不存在過錯。聚餐結束后,王某還保持一定的清醒及判斷力。在王某未有明顯醉態(tài)的情況下,三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僅是補充性質的,不應將該義務過度擴張。在此基礎上,四人結伴返回宿舍區(qū),且周某、鄭某共同將王某護送回宿舍并在王某宿舍對他進行了一定時間陪護,已盡到注意義務,對王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法院判決駁回王某親人的訴訟請求。
男子酒后摔殘
6名同飲者皆擔責
另一起閩清法院審結的案件中,法院判決同飲者承擔一定責任。
據了解,2022年底,林某等8人受劉某邀請相約到閩清縣某村大排檔就餐并飲酒。飲酒后,林某已醉酒,劉某等3人將林某送至宿舍樓下。林某在自行上樓時不慎摔傷,但劉某等人認為他無大礙。
經鑒定,林某為四級傷殘。故林某將同桌吃飯的8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醫(yī)藥費用、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100多萬元。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傷者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悉過量飲酒可能對身體造成危害,對自身安全負有合理謹慎注意義務。他在飲酒過程中并未適可而止,故自身應對過量飲酒導致摔傷的損害結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應自行承擔80%責任。
同桌吃飯的6名飲酒者,應合理預見自己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可能對其他同飲者造成侵害。其中,劉某作為飯局組織者,理應對醉酒者的健康安全盡到較大的注意義務。劉某雖護送林某回到宿舍樓下,但在發(fā)現林某摔傷后未及時將他送醫(yī)救治或提醒他的家屬前往照顧,對損害后果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5%的責任;其他5人作為聚餐的共同飲酒者,基于同飲行為,產生了對其他同飲者飲酒后危險防免的作為義務,但這5人并未盡到相應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應各承擔3%的責任。另外2名未飲酒者并不是安全風險的引發(fā)者,因此不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來源:福州晚報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魏逸云 任建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