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某小學組織學生開展讀書活動,但未指派教職工對活動現(xiàn)場進行管理,維護秩序。活動期間,趙某某(12周歲)幫助同學取書,其在書柜高處拿書時,書掉下來砸到后方站著的高某某(10周歲)的右眼部位。事發(fā)后,高某某多次就醫(yī)治療。該事故造成高某某右眼鈍挫傷,右眼晶體半脫位,右眼瞳孔散大,雙眼視力持續(xù)下降。2023年,高某某將趙某某及其父母周某、趙某以及該小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該小學在組織學生活動期間,疏于管理,未盡到教育、監(jiān)管職責,應當對高某某受傷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被告趙某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風險有一定認知能力,其疏忽大意造成高某某眼部受傷,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趙某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監(jiān)護人周某、趙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高某某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于危險亦應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其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當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該小學承擔70%的責任,趙某某、高某某各承擔15%的責任。按照責任比例,該小學賠償高某某各項損失21462.3元,周某、趙某賠償高某某各項損失4229.52元。
□案例點睛
學校是未成年人活動的重要場所。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園人身損害典型案例?!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王強)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