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車主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況下,仍然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車主與醉駕司機都涉嫌危險駕駛罪,面臨法律的制裁。
近日,林某某與許某某一起在KTV飲酒。酒后離場時,林某某見許某某飲酒過量,便要求許某某將小車交由其駕駛。許某某明知林某某已喝酒,仍將車鑰匙交出,由林某某駕駛車輛,自己坐在副駕駛位上。
林某某酒后開車的行為被福清市公安局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林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7mg;經(jīng)抽血檢測,林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6.99mg,已達到醉駕標準。林某某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許某某作為車主,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其行為也涉嫌危險駕駛罪。
目前該案已移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第一款第二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醒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記者 王光慧 通訊員 丁輝)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