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7月15日訊 據(jù)福州晚報報道 陳女士和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10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陳女士先行支付定金30萬元,雙方應當在約定日期前辦理好房屋過戶登記,過戶當日支付剩余購房款。任何一方違約的,應支付對方房屋總價款3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陳女士發(fā)現(xiàn)王先生早已一房二賣,并且為他人辦理了過戶登記。氣憤的陳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還主張王先生應雙倍返還定金并賠付違約金。她的主張合理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陳女士的主張不合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只能擇一適用。同時,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不發(fā)生定金的效力。實踐中,超出法定數(shù)額的定金一般被認定為預付款。
本案中,陳女士作為守約方,有權選擇適用定金罰則或者要求王先生支付違約金。如果陳女士選擇適用定金罰則,可以要求王先生雙倍返還定金共40萬元,并返還預付款10萬元,共計50萬元;而如果選擇要求王先生支付違約金,則可以要求王先生返還已經(jīng)支付的30萬元,同時賠付30萬元的違約金,共計60萬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