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五條 支持市、縣(市、區(qū))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道德模范、優(yōu)秀志愿者、“新時代好少年”、文明家庭、“福州好人”等道德先進人物評選和宣傳活動。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德先進人物的禮遇、困難幫扶制度。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先進人物。
第十六條 倡導婚事新辦、喜事儉辦、喪事簡辦,反對高額禮金、高價彩禮、薄養(yǎng)厚葬,推動移風易俗宣傳教育進機關、進校園、進企業(yè)、進村居、進家庭。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yī)和環(huán)境保護等慈善公益活動,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在景區(qū)景點、車站碼頭、商業(yè)街區(qū)等人流密集場所以及城市內河周邊建立志愿服務驛站(隊),開展便民利民、保護內河、文明勸導、文明施工巡查、校園周邊巡查等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志愿者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書香榕城”全民閱讀活動,完善全民閱讀設施以及數字化閱讀平臺建設,持續(xù)提高市民文化素養(yǎng)。
鼓勵教育機構、書店、出版發(fā)行機構等單位開展閱讀推廣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拗九節(jié)”孝道文化傳承活動,挖掘閩都傳統習俗的文化內涵和道德魅力,弘揚孝老愛親傳統美德,提升家庭文明水平。
第二十一條 鼓勵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市人民政府依法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給予相關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角膜、遺體及器官(組織)。
鼓勵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并提供必要幫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huán)衛(wèi)工人、戶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和便攜充電設備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四條 支持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母嬰室。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并保持開放。學齡前兒童集中活動場所的公共廁所和其他有條件的公共廁所應當設置方便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qū))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城市文明程度指數測評,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適時向社會公開。
市、縣(市、區(qū))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組織志愿者開展文明行為監(jiān)督活動,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監(jiān)督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綜合考評制度,并將綜合考評結果納入其所屬工作部門以及下一級政府的績效考評指標。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對船政、三坊七巷、古厝等閩都文化載體的研究和宣傳,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第二十七條 民政、財政、發(fā)展與改革等部門應當支持志愿服務孵化基地建設,促進社會公益志愿服務組織的發(fā)展。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運營管理,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和資金預算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guī)范納入本單位職業(yè)規(guī)范要求,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窗口服務行業(yè)、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制定行業(yè)規(guī)范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yè)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
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yǎng)學生、學員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制止人。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郵箱、微信平臺等,受理舉報、投訴。對舉報人、投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