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微博)4月23日訊 據福州日報報道,即日起,除購買規(guī)劃用途審批為別墅的房屋外,個人在福州購買首套房、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關優(yōu)惠政策,其認定主體均為購房個人。記者昨日獲悉,市政府辦公廳18日印發(fā)了《關于穩(wěn)定住房消費支持剛性住房需求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穩(wěn)定住房消費、支持剛性需求的五條意見,同時取消了對境外個人、境外機構的購房限制。
首改房標準多樣化
根據《意見》,個人購買首套房后,再次購買住房,除增加住房面積、增加電梯功能、改善地段登記、購買“學區(qū)房”等情形認定為首改房外,所購房屋屬于舊房換新房、家庭成員上班距離或子女上學距離變近、居住環(huán)境有所改善,均認定為首改房。
《意見》指出,首套房、首改房的住房信息證明由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出具,按房屋登記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個人申請查詢時名下通過市場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含經濟適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資房、繼承房、受贈房和個人自建房)登記信息予以認定。
首次公積金貸款還清
可二次申請
《意見》明確指出,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貸款申請,不再查詢個人住房信息。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購買首套房、首改房的首付比例降至20%;已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以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降至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均執(zhí)行基準利率。
對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yè)貸款部分,《意見》要求各住房公積金受托銀行應保證滿足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應政策。同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拒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簽協議后45天內放貸
《意見》要求駐榕金融機構要優(yōu)先滿足自住性、改善性住房的信貸需求,配足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買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
對于地方法人銀行及市、縣(市)財政、社保、住房公積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對個人購買首套房、首改房申請貸款的,《意見》明確提出“貸款利率應不高于基準利率,并根據實際適當下浮貸款利率”,同時鼓勵其他商業(yè)銀行參照地方法人銀行執(zhí)行。
《意見》還要求各商業(yè)銀行對已簽訂貸款協議的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要在貸款協議簽訂之日起45天內予以放款,并支持非本地居民在福州購房。
用補償款購城區(qū)一手房
可獲獎勵
《意見》鼓勵房屋征收實行貨幣化安置,在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化安置后,各縣(市)區(qū)政府可以統一組織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開發(fā)建設單位給予被征收人“團購”優(yōu)惠。各縣(市)區(qū)政府可以采用政府采購方式收儲商品房,供實行貨幣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選購。
對2015年4月1日后發(fā)布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決定(或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五城區(qū)項目,被征收人在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之日起一年內,用貨幣補償款購買五城區(qū)一手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區(qū)位評估價補償款×(購房發(fā)票總金額/被征收房屋總補償金額,比值大于1時取1)×購房時間系數”的標準給予購房獎勵。其中購房時間系數根據購房時間確定,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三個月內購房的按10%計取,此后每推遲一個月遞減1%,以此類推,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一年后購房的,不再給予購房獎勵。被征收人憑《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及全額購房發(fā)票向原征收實施單位領取購房獎勵款,所需費用列入征遷成本。購房時間以商品房網簽合同記載的網簽時間為準。
五城區(qū)被征收人以貨幣化安置補償款購買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3年內,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劃片區(qū)內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學校應視同片內生源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