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稱是“神明附體”,有“回春”本領(lǐng),只要給錢就可以作法祛病消災,切勿相信。近日,記者從晉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結(jié)兩起以“神明”為幌子實施詐騙的案例,兩名被告人陳某甲、李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三年六個月。
案情簡介:謊稱“神明”上身 多方騙取錢財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甲化名陳某乙,多次在被害人劉某位于晉江市的租房等地,通過謊稱“驪山老母”“太上老君”等“神明”上身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劉某的信任,并通過微信以“找神明學習仙術(shù)”“供奉菩薩”等需要生活費、購置衣服、補品、香煙等理由,騙走被害人劉某4萬余元。2023年4月,公安機關(guān)在泉州市豐澤區(qū)抓獲陳某甲。
被告人李某通過其“出家人”或擔任寺廟住持的身份之便,多次以做法事可以消災延壽,但需要先存錢以后可返還等為由,以及以“介紹婚姻”等為由,騙走被害人石某68萬元。被告人李某還以可以治療被害人王某的重癥疾病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及其親屬120萬元。
法院判決:詐騙危害性較大 一人獲刑十三年半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甲、李某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二人行為均構(gòu)成詐騙罪,其中陳某甲屬犯罪數(shù)額較大,李某屬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身份,在較長的時間內(nèi),虛構(gòu)各種事實,對包括身患重疾之人在內(nèi)的被害人實施多次詐騙,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均較大;其在案發(fā)后雖退出小部分贓款,但結(jié)合其在庭審中對其犯罪事實的供述避重就輕,不予認定其有悔罪表現(xiàn)。
最終,法院綜合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社會危害性,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上述判決均已生效。
法官說法:包裝身份蠱惑人心 相信科學保持警惕
法官介紹,看運勢、做法事并無科學依據(jù),破財消災亦是迷信之說。迷信詐騙往往是通過有預謀的“套路”蠱惑人心,在被害人生活迷茫、工作失意、身體欠妥之時,利用其身心無助、迫切需要改變現(xiàn)狀的心理,騙取其對封建迷信活動的信任,編造話術(shù)、掩人耳目,雖然作案手法普通,但缺少防范心理的人往往容易為此“買單”,特別是當犯罪分子通過一些手段將自己包裝成“住持”“風水大師”等身份時,被害人更易上當受騙。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不要盲目沉迷“神明”信仰和崇拜,不管身在何種處境,都要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增強防詐意識,相信科學,保持警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融媒體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