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7月22日訊 據(jù)泉州網(wǎng)報道 從銀行貸款出來,借給他人,想賺利息差,邱某這下打錯算盤了,法院的判決并不支持他的轉貸行為。
泉港法院介紹,2019年4月,邱某得知李某經商急需資金周轉,便通過妻子陳某向銀行申請貸款,將套取的金融貸款1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出借給李某。2019年9月,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條交由邱某收執(zhí),確定其向邱某借款10萬元,并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過后,李某僅陸續(xù)轉賬償還了1.5萬元,便未再還款。
今年1月份,看到李某老是不還錢,邱某便將其起訴到泉港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借款本金10萬元和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庭審中,邱某承認出借款項的資金來源于妻子從金融機構貸得的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訴爭“借款”系邱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給李某的,應認定涉訴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日前,法院一審審結此案,認定李某因該合同取得的款項10萬元,應當予以返還,扣除已轉賬給邱某的1.5萬元后,其尚應返還邱某8.5萬元。因基于合同無效,邱某關于要求李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紹,在民間借貸中,存在出借人的資金并非自有資金,甚至是套取金融機構的貸款轉貸給借款人的情況。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目的是支持貸款人的生活、生產和經營等,而借款人將之轉貸,不僅違背與銀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信用資金脫離監(jiān)管或難以監(jiān)管,還可能擾亂信貸秩序,如果此種行為獲利數(shù)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甚至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只要是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fā)放的貸款轉貸給他人而訂立的合同,無論是否收取高額利息,也無論借款人是否知情,均為無效。
法官提醒,出借人應當嚴格按照貸款性質與目的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履行審慎審查注意,如發(fā)現(xiàn)借貸資金存有問題,應及時停止交易;商業(yè)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盡職履行審慎放貸義務,加大對貸款資金的審查與監(jiān)管力度,避免民間主體融資成本增加、金融管理秩序混亂等不良后果的發(fā)生。(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林勤富 陳智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