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1日訊 (海峽導(dǎo)報記者 周小春 通訊員 黃子杰)石獅49歲男子郭某6年4次醉駕。近日,泉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16000元”的原判。這是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石獅法院審理的單個以危險駕駛罪名判處的最重刑期和罰金,而拘役6個月也是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期。
郭某,初中文化,經(jīng)商,曾于2014年8月11日、2015年10月14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石獅市法院分別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14000和拘役2個月、罰金13000元。
今年5月17日23時50分許,郭某無證醉駕閩C72×××小型汽車至石獅瓊林中路路段時,被警方當(dāng)場查獲,血液中檢出酒精濃度為273.04mg/100ml。次日,郭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p>
時隔不到一個月,6月5日22時42分許,郭某再次無證醉駕閩CVE×××小型汽車,行駛至石獅寶島路與鎮(zhèn)中路交叉路口路段時,被警方當(dāng)場查獲,血液中檢出酒精濃度為287.72mg/100ml,次日被取保候?qū)彙?/p>
石獅市法院審理認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郭某曾因二次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現(xiàn)又無證醉駕,在取保候?qū)徠陂g再次醉駕,且酒后駕車時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均在200mg/100ml以上,應(yīng)予以從重處罰。郭某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向法院預(yù)繳罰金,但因其多次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在取保候?qū)徠陂g仍醉酒駕駛機動車,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故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7月30日,石獅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
一審判決后,郭某以存在坦白、認罪認罰并預(yù)繳罰金、平時熱心公益等理由,上訴請求法院改判較輕刑罰。泉州市中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