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8日訊 據(jù)泉州網(wǎng)報道 因醉駕被判刑,駕駛證被吊銷,然而吳某仍不知悔改,再次酒后開車,甚至將車交給同樣酒后的閨蜜陳某駕駛,結果途中出了車禍,兩人雙雙被判刑。
吳某、陳某和黃某三人是好閨蜜。今年4月5日晚上,三人先在泉州市鯉城區(qū)江濱南路某小區(qū)的吳某家中吃飯喝酒,隨后又前往豐澤區(qū)某酒吧繼續(xù)喝酒。這期間,三人都是乘坐吳某的小轎車,并由代駕開車。
酒局結束后,三人準備返回家中,此時吳某沒有再叫代駕,而是自己開車載著陳某、黃某二人。開到半路,本來坐在后座的陳某表示自己也想開車,于是吳某就將方向盤交由陳某。誰知,陳某開了一段路后,汽車就撞上道路中間的綠化護欄。群眾發(fā)現(xiàn)后報警,三人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抽血檢測,先后開車的吳某、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別為123.42mg/100ml、194.74mg/100ml,均屬醉酒駕駛的標準。此前,吳某曾因為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判處刑罰,機動車駕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仍處于被吊銷的狀態(tài)。
鯉城法院審理認為,吳某、陳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吳某明知他人飲酒而提供車輛,放任他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吳某與陳某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吳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追究,此次又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予以從重處罰。
近日,鯉城法院當庭一審判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宣判后,吳某、陳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法官介紹,危險駕駛罪并不只有機動車駕駛人員會觸犯,機動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飲酒后仍將車輛交給飲酒的人駕駛的,也與駕駛人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因為機動車所有人在主觀上放任他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在客觀上為他人危險駕駛提供了犯罪工具,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吳月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