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 常發(fā)英:“(你大概有多長時間沒看到自己的丈夫和兩個兒子?)100多天。(當時進法庭的時候,看到你丈夫、兩個兒子時候,你自己心里難受嗎?)心里如刀絞一樣,很難過,很后悔,對不起。當時就是愛子心切,太沖動,太魯莽。”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常潔明、常發(fā)英、常清明、羅文武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視頻資料等證據(jù),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