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5月14日訊 據三明電視臺報道 都說小酌怡情,過量傷身,這酒要是喝不好了很可能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
而同桌飲酒的人員也同樣要承擔責任!
近日,大田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一人過量飲酒死亡,法院判定共同飲酒者之人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劉某圍與廖某郎系同學關系,因廖某郎的房屋裝修需安裝燈具,劉某圍駕駛一輛載有燈具的面包車從泉州開往大田,到達廖某郎家中后開始安裝燈具。燈具安裝完畢,廖某樹發(fā)微信邀請廖某郎到其公司住所地飲酒,隨后劉某圍駕車與廖某郎一同到達廖某樹公司住所,開始與同桌人相互飲酒,現(xiàn)場有葡萄酒和雪花牌啤酒。后廖某郎、廖某樹參與打牌,劉某圍一人前往里間會議室,發(fā)生嘔吐,劉某圍致電廖某郎,廖某郎未接聽。后廖某瑤聽見里間會議室傳來聲音,進去查看發(fā)現(xiàn)劉某圍坐在地上,身體趴在椅子上,人處于昏迷狀態(tài),身體沒有知覺,當即讓廖某郎等人進來查看,廖某郎進來后將劉某圍扶起坐在椅子上,并采取掐人中等措施進行搶救。廖某郎用劉某圍手機撥打劉某圍妻子黃某娟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在等待過程中,廖某郎等人將劉某圍扶至樓下,120救護車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劉某圍呼吸心跳已停止,立即進行搶救,經搶救約30分鐘后宣告劉某圍死亡。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某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當了解,對飲酒過量造成的危害后果應當預見,卻疏忽大意過量飲酒,以致發(fā)生死亡的后果,故劉某圍應對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廖某樹、廖某郎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劉某圍共同飲酒,也應當預見過量飲酒的危害,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均未對劉某圍的過量飲酒盡到提醒的義務,對劉某圍的死亡均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劉某圍應自行承擔80%的責任,廖某郎承擔8%的責任,廖某樹承擔6%的責任,其他人共承擔6%的責任。
法官提醒:提倡文明喝酒,健康喝酒,摒棄舊的、不好的習俗和風氣,做到不勸酒,不以酒作為聚會的主角,從根本上杜絕飲酒安全隱患;同席的人一定要做好安全注意工作。對醉酒者,應安全護送其到家,并通知其家屬進行陪護。若沒有家屬在場,應安排好人在場陪護到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屬領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