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25日訊 (正義網(wǎng) 通訊員 梁民權(quán) 羅祖清)近日,明知自己的朋友曾參與持械聚眾斗毆涉嫌犯罪,而仍為其提供錢物助其逃跑的被告人謝某某,因涉嫌窩藏罪,經(jīng)福建省沙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被該縣法院以犯窩藏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50歲的被告人謝某某系沙縣某咨詢有限公司女員工,2016年2月4日下午,沙縣公安機關(guān)追捕的在逃人員孫某某到被告人謝某某經(jīng)營的公司尋求幫助。在明知孫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系公安機關(guān)追捕的在逃人員后,謝某某當(dāng)晚提供公司閣樓給孫某某住宿。次日上午,謝某某到沙縣汽車站幫助孫某某購買從沙縣到湖南的汽車票,同時提供了一千五百元現(xiàn)金(包括購買車票的費用)、一部白色三星手機給孫某某,協(xié)助其逃離沙縣。同日,孫某某在沙縣汽車站準(zhǔn)備上車時被沙縣公安民警抓獲。
2016年4月6日,被告人謝某某在沙縣某咨詢有限公司內(nèi)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故沙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