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19日訊 據福建日報報道 近日,由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原副局長陳金輝(正科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法院審理,判處陳金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經查,被告人陳金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多起案件的取保候審環(huán)節(ji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價值人民幣12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陳金輝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全部贓款;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矯正辦公室認為被告人陳金輝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以納入社區(qū)矯正,故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