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下午,《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獲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自2017年施行以來,有力推進了福建省安全生產法治建設,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隨著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出臺,現行條例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之處,有必要對其修改完善,并將福建省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以滿足福建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需求。
《條例》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明確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將安全生產考核結果與獎懲措施掛鉤。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考核結果向全體從業(yè)人員公示。
為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權利保障,《條例》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的統(tǒng)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個人;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依法享有向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主張安全生產的權利。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死亡的,死亡者近親屬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并給予人文關懷,死亡賠償金數額為本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條例》規(guī)定:未參加工傷保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yè)人員死亡的,除由責任單位向死亡者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外,還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給予人文關懷。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將業(yè)務委托給不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方案的;未落實治理事故隱患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應急預案的;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記者 李暉)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