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老宅翻建后遇征收引發(fā)的補償分割糾紛。王某、王某1、王某2三兄弟1984年前共同出資建老宅,每人兩間房加一間廚房。1990年王某搬出另建房屋,王某1、王某2隨后分別將老宅南、北邊房屋拆除,重建為兩層和四層。2019年房屋遇征收,王某1、王某2獲補償,王某認為老宅為三人共建,訴請分得三分之一補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老宅為三人共建無產(chǎn)權房,征收補償協(xié)議中載明部分以1984年前老宅面積補償,故王某享有相應區(qū)位補償。因王某無法證明對重建房屋有出資,不享有地上附著物補償;且其未居住于此,不享有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等。鑒于三人各擁有老宅部分房屋,王某主張按三分之一分割合理,故王某1、王某2需分別返還其重建部分對應1984年前老宅面積三分之一的區(qū)位補償款。
案例點睛:
共有無產(chǎn)權舊房被部分權利人拆除重建后再遇征收,如何主張共有份額的補償?法官指出,此類情況需證明對舊房的共有權利及份額;征收補償以歷年航拍圖為依據(jù),協(xié)議載明按舊房面積補償?shù)模灿腥讼硐鄳獏^(qū)位補償;無證據(jù)證明對重建房屋出資的,不享重建部分補償;未居住的,不享安置補助等。(記者 賴志昌 通訊員 劉培玲)
來源:福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