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身為汽車二級經(jīng)銷商,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仍以帶客戶看車、試駕、向4S店支付小額定金等手段,誘騙消費者簽訂和履行合同,騙取消費者阮某等人的購車款。近日,鯉城區(qū)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案件
便宜幾萬買寶馬
反而被騙30余萬
“2022年12月,我在某寶馬4S店看車,認識了黃某。黃某表示通過其買車,可以更便宜。沒想到,我反而損失了更多錢。”消費者阮某表示。
在與黃某私下面談后,阮某與其正式簽訂合同,以全款支付30余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寶馬汽車,該價格比4S店便宜2.5萬元。按合同約定,黃某應(yīng)在一個月內(nèi)交付車輛,期間她也一直通過微信說明購車進度,并發(fā)送了車輛合格證和裝車等視頻。然而三個月過去,阮某仍未能如愿提車。
多次催促無果后,阮某決定報警。警方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黃某通過微信發(fā)送給阮某的車輛合格證和裝車視頻竟然是偽造的。此外,許某等5人也通過黃某進行購車,但在支付了全款或首付款后,同樣沒有等來新車。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間,黃某利用汽車二級經(jīng)銷商身份,以帶客戶看車、試駕、向4S店支付小額定金等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騙取被害人阮某等人購車定金、首付款、購車款等共計58.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鑒于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其案發(fā)后退出部分贓款賠償被害人,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近日,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提醒
謹防低價陷阱
找正規(guī)商家買車
針對此案,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識,對于明顯低于市場指導價的承諾應(yīng)仔細核實,不要貪圖便宜;同時,在車輛交易過程中要慎重交付定金和購車款,對于車輛合格證等可以查驗的車輛信息要及時查驗。
此外,要盡量選擇信用良好的商家購買車輛,最好前往有官方授權(quán)的銷售商購車,以避免遭遇詐騙風險。(融媒體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黃聰利)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