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標會全部中途倒會、涉案金額390余萬元……被告人吳某芳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連江又一“會首”落入法網(wǎng)!

案件詳情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間,被告人吳某芳以發(fā)放“會單”形式組織民間標會4道,會額均為人民幣1000元,上述會道于2021年5月全部倒閉。經(jīng)審計,吳某芳非法吸收會員存款共計人民幣3921630元。
判決結果
連江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芳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通過組織民間標會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吳某芳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和社會影響等,判決被告人吳某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責令被告人吳某芳繼續(xù)返還未標會會員已繳納的會款。法官提醒
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承認“標會”的合法性,以“標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shù)人非法籌集資金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即便有借條、欠條等形式載體,該借貸關系也不受法律保護。“會頭”組織的“標會”沒有政府監(jiān)管,安全保障差、風險極高,很多都是“說倒就倒”,造成許多“會員”血本無歸,損失慘重。
近年來“倒會”事件頻繁發(fā)生,“會頭”卷款而逃的案件逐漸增多,大家應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理性投資意識,遠離非法民間“標會”活動。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來源:連江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