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去年8月正式施行后,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更明晰的法律適用標準。近日,長樂法院首次適用上述規(guī)定,發(fā)出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
經了解,葉某(女)與姚某(男)于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葉某因受丈夫姚某辱罵、毆打等,多次向派出所報警求助。今年1月,葉某向長樂法院訴請與姚某離婚。法院審理期間,葉某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向當?shù)嘏沙鏊鶊缶笾?,并于本月向長樂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經法院查明,葉某提交的證據(jù)顯示,姚某在微信上肆意辱罵她。葉某還提供姚某暴力毆打她和女兒的錄像。姚某也曾向葉某出具保證書,保證“不對葉某及其女兒有暴力傾向或暴力行為”。
長樂法院經審查認為,葉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一、禁止姚某對葉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姚某騷擾、跟蹤、接觸葉某;三、禁止姚某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葉某。上述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為六個月。
根據(jù)規(guī)定,若姚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日前,長樂法院協(xié)同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婦聯(lián)、居委會工作人員上門調解,同時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送達葉某、姚某、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派出所、婦聯(lián)以及居委會。該人身保護令將由當?shù)嘏沙鏊?、婦聯(lián)、居委會協(xié)助執(zhí)行。(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劉云)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