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不屬遺產(chǎn),按關(guān)系親疏分
法官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因人身傷害死亡,受害者家庭可以預期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而該收入是用于家庭共同消費或者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屬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賠償,其賠償權(quán)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因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因此不屬于死者的遺產(chǎn)。
羅某因工傷死亡,其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具有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性質(zhì),可以按照原、被告與羅某關(guān)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進行分配。
原告系羅某的母親,被告黃某系羅某的妻子,被告羅某甲、羅某乙系羅某的子女,原、被告依法均屬于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人,對該死亡賠償金均享有一定的分配權(quán)利,均有權(quán)依法分割享有死亡賠償金。
羅某死亡,造成家庭的殘缺,對原、被告的影響及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應是相同的。原、被告之間應以均分剩余死亡賠償金為宜,即剩余部分52萬元÷4人=13萬元,每人應分得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