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退押金的仲裁訴至法院再敗
對于公司不支付工資、拒不退還資金和押金的行為,通某向北京市昌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
京昌勞人仲字[2016]第2336號裁決書顯示:裁決要求天津安駕昌平公司繼續(xù)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十日內(nèi)返還通某墊付的罰款和通入職時繳納的押金,以及支付通某8個月工資15570余元。
對此仲裁,天津安駕昌平分公司并不認可,隨后訴至法院。
該公司表示:不愿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不支付通某墊付的1萬元罰款,不退還通某的押金。此外,該公司還認為不應該支付通某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間的工資15570余元。
法院一審雖然判決天津安駕北京昌平分公司與通某無需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但還是判令返還司機通某墊付的罰款1萬元和1萬元的押金.
此外,《直面》還注意到,法院還將仲裁該公司支付通某工資15570余元改為支付2500余元。
應該說,一審的結(jié)果對天津安駕還是比較有利的。然而,對于法院的判決,天津安駕昌平公司還是不滿意,再次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其上訴的請求依然是不支付墊付的罰款、不支付通某繳納的罰款、不退還押金以及不支付工資。
再次完敗被認定收押金與解除勞動違法
有意思的是,就在天津安駕昌平公司上訴的同時,通某也提出了上訴。
對于終審的結(jié)果,天津安駕昌平公司可以用慘敗來形容。
經(jīng)終審法院查明:關于罰款與財產(chǎn)保證金一節(jié),通某受天津安駕昌平分公司指派進行營運活動而被北京交通執(zhí)法總隊罰款10000元,天津安駕昌平分公司應予以承擔此罰款,其應返還通明軒墊付的罰款10000元。
天津安駕昌平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其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應退還通某資產(chǎn)保證金。
法院認定:天津安駕昌平分公司不予退還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jù)。
終審法院還認為:天津安駕昌平分公司對通明軒提出調(diào)崗后,雙方未就此達成一致,且在此后未安排通明軒從事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崗位工作的情況下,以通某存在連續(xù)曠工3天以上的違規(guī)、違紀事實為由,于2016年3月23日解除勞動關系,于法無據(jù),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天津安駕昌平分公司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標準支付通明軒2016年3月份至2016年8月份的工資15000元。
“天津安駕昌平分公司請求不予支付通明軒工資,于法無據(jù)。”6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天津安駕昌平分公司不僅退還通某被扣的押金和墊付的罰款2萬元,還要按照仲裁的15570余元工資支付通某,此外,還得應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