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微博)8月31日訊 據北京晨報報道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從明年5月1日起,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九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決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修改后的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據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介紹,馳名商標本質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并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美譽度,不是榮譽稱號。但在現實中,不少企業(yè)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針對這一問題,新版商標法規(guī)定,馳名商標應根據當事人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明確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內幕
“馳名商標”下的龐大利益鏈
馳名商標并不是什么榮譽稱號。那么,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在我國確立十年來,為何會被長期誤讀?
根據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是對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其未注冊的地區(qū)或領域提供特殊保護的制度。1985年我國加入“巴黎公約”,2001年在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時參照國際慣例增加了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guī)定,并在其后兩三年間逐步確立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但其本義與國際慣例一脈相承,僅僅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措施。
然而,這一制度在我國實施過程中卻變了味、走了樣,逐漸異化為一種榮譽稱號,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反而成了其可有可無的輔助功能。
“企業(yè)還是從中嘗到了甜頭,得到這個稱號可以為其市場影響力加分,是一種很好的宣傳?!敝袊ù髮W教授馮曉青指出,許多企業(yè)樂得出現這樣的誤讀,好拿馳名商標作為廣告宣傳的一大噱頭。
馳名商標“含金量”增加后,其申請難度相應加大。一些代理機構趁機開出高價,承諾能幫助企業(yè)“公關”拿到馳名商標稱號,從中也分得一杯羹。
在對馳名商標的非理性追捧過程中,政府部門不僅沒有站出來澄清事實,反而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商標管理部門一度變相允許對沒有發(fā)生糾紛案件的商標作出馳名商標認定。這一做法被業(yè)內稱為“批量認定、主動保護”,與國際通行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背道而馳,客觀上助長了對馳名商標的誤讀和濫用。
一些法院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把握不準、認定標準不嚴,也為少數企業(yè)虛構案件獲得認定提供了機會。
據工商總局統計,馳名商標制度確立前20年,商標局和商評委總共認定了不到300件馳名商標;但在此后10年間,馳名商標認定數量超過4000件。
一些地方政府更把申請馳名商標當作“政績工程”。記者調查發(fā)現,近年來,湖北、吉林、湖南、南京、深圳、青島等地都曾出臺措施,“重獎馳名商標”“鼓勵企業(yè)爭創(chuàng)馳名商標”,拿出的獎勵少則幾十萬元,多則數百萬元。
借助一個籠罩著虛假光環(huán)的“馳名商標”,部分企業(yè)和中介機構獲取了利潤,部分政府部門牟得了政績,這些既得利益者對馳名商標的本質心知肚明而不愿說明真相,唯獨被蒙在鼓里的廣大消費者卻要為他們的“利益盛宴”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