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朱
大強和阿芳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10年登記結婚。阿芳婚后未工作,今年大強向法院起訴離婚。海滄法院審理后認為,阿芳雖然婚后未工作,其間確實以其為主照顧孩子的日常生活,阿芳承擔了較多撫養(yǎng)子女、料理家務的責任,她為家庭付出較多時間和精力無法提升自己而產生的機會成本在離婚時應予補償。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大強向阿芳支付家務勞動補償款5萬元。(11月8日《海峽導報》)
已婚婦女操持家務、相夫教子,歷來都被我們社會認為是“理所當然”,甚至是“天經地義”。因此,盡管大家都知道家務勞動有一定的經濟價值,而且相關法律也早已出爐,但習慣上還是沒有把這樣的勞動和經濟掛鉤。
現在這里被法庭名正言順的予以支持,并判決被告一定數額的“家務勞動補償款”。這維護的不僅是阿芳的正當權益,更是整個“全職太太”家務勞動的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