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沛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特殊的離婚官司。鬧離婚的夫妻雙方都希望獲得孩子的撫養(yǎng)權,但女方最終因“老賴”的身份等因素,未能獲得孩子的撫養(yǎng)權。(3月19日《海峽導報》)
當“老賴”,再不能像之前那樣逍遙自在。不過連孩子的撫養(yǎng)權都受影響,倒還是新鮮事。
法院進行判決遵循的是對孩子健康成長有利的原則。在這個案件中,女方是“老賴”,而且跟她一塊生活的母親也是“老賴”。都說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師,如果將一個年幼的孩子放在兩個“老賴”身邊生活,確實可能有不利影響。顯然是有著這樣的考慮,法院認為由男方撫養(yǎng)更為合適。這樣的判決既符合法律精神,還體現了對誠信做人的倡導,當然是一個好的判決。
而“老賴”寸步難行,將讓更多人認識到誠信的價值,讓“老賴”更易迷途知返,讓誠信社會的建設更有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