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6月2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同法/文 楊希/漫畫)一駕校教練助理,開著教練的車,載著五名學員前往參加模擬考試,返回途中發(fā)生追尾,造成五名學員不同程度受傷,其中三人達到十級傷殘。這起事故,誰來擔責?
近日,同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這位助理教練的雇主被判承擔主要責任,駕校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受傷的學員被判自擔10%的責任。
悲劇:教練車超載追尾,五人受傷三人傷殘
小李、小唐、小王、小陳、小廖等五人系廈門某駕校開設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學員,全師傅系該駕校實操教練,關某作為全師傅雇用的助理教練,協作其負責學員的日常培訓。
此前,全師傅與該駕校簽訂一份教練車輛經營權承包合同,約定全師傅向駕校承包該教練車的經營權,開展駕駛培訓業(yè)務。同時合同約定,全師傅需按約定交納經營管理費。后來,駕校作為甲方、全師傅作為乙方與小李等五人作為丙方,分別簽訂一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學員繳納了報名費。隨后,關某將五名學員及全師傅拉進一個名為“15號科目二考試”的微信群里,并于2021年3月20日發(fā)布群公告“模擬的明早五點駕校集合”,小李等五名學員均回復“收到”。
2021年3月21日8時,關某駕駛全師傅承包的車輛,搭載小李等五人從模擬考試地點返回途中,因關某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造成小李等五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后果。
該事故經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隊認定,關某駕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該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對事故的發(fā)生起根本性作用,關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專業(yè)車駕駛員及小李等五人無責任。
爭議:三人十級傷殘,責任誰來承擔?
事故發(fā)生后,小李等五人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其中三名學員小李、小唐、小王均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事發(fā)后,廈門B保險公司作為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征得案涉事故中小李等五名傷者同意后,向其賠付無責交強險金額19800元,每名傷者分配到賠償款3960元,并于2021年8月20日支付完畢。同時,全師傅、關某向五名學員全額賠償醫(yī)療費。
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賠償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故小李、小唐、小王三名學員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均要求教練全師傅、教練助理關某、駕校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并要求肇事車輛的車上人員險承保公司即廈門B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其前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雇主和駕校擔責90%,學員自擔10%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小李、小唐、小王三名學員受傷,該事故交警部門已作出認定,關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李、小唐、小王三名學員不負本事故的責任,事實清楚,故關某應向小李、小唐、小王三名學員賠償損失。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全師傅作為關某的雇主,應當向小李、小唐、小王三名學員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小李、小唐、小王三人作為成年人,并且通過了汽車駕駛培訓的科目一考試,理應知道機動車不能超載行駛。其在明知車上載員已經超過核定人數卻仍然乘坐,其本身具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全師傅被判承擔90%的責任,應分別向小李、小唐、小王賠償損失17萬余元、13萬余元、17萬余元;駕校對上述賠償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說,廣大學員在選擇汽車駕駛培訓機構時,應選擇有培訓資質的相關機構,簽訂正式的培訓協議并做好留存工作。同時,對于在汽車駕駛培訓中發(fā)生的違規(guī)行為,應主動拒絕,避免權利受到侵害。
法官說法
雇主賠償后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法官說,本案中,根據事故認定書記載,關某駕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對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對事故的發(fā)生起根本性作用,關某擁有C1駕駛證,應當知道超載的危險性,事故造成小李、小唐、小王三名學員傷殘,屬于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按照法律規(guī)定,全師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關某追償。
另外,根據本案事故認定書記載,“關某駕駛載人超過核定的人數的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對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對事故的發(fā)生起根本性作用......”,符合雙方所投保險條款責任免除中“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者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費用的,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十一)被保險人駕駛超載機動車輛,因車輛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的約定,因此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肇事車輛的保險賠償責任。
同時,本案中小李、小唐、小王三人系與駕校簽訂培訓協議,系該公司學員,事故發(fā)生在全師傅以駕校名義開展汽車駕駛培訓業(yè)務期間,雙方系掛靠經營關系,但是小李、小唐、小王三人對此并不知情。雖然全師傅與駕校簽訂的經營權承包合同中有約定責任承擔問題,但是該合同系雙方內部約定。學員訓練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駕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據合同約定進行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