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9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翔法/文 陶小莫/漫畫)朋友借車?借不借或許是個問題!翔安區(qū)的小黃找朋友借了摩托車,交給未成年人許某駕駛,不料釀成兩死兩傷慘劇。這場悲劇,哪些人該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翔安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最終,借車人也被判承擔部分責任。
悲劇
借車發(fā)生事故 造成二死二傷
原來,13歲的小蔡購買了一輛摩托車。購車后,小蔡沒有給摩托車上牌也沒有買保險。
事發(fā)當日,16歲小黃的向小蔡借了這輛摩托車,并交由許某(16歲)駕駛。許某駕車載著小唐(15歲)、鐘某(15歲)、小黃外出,小唐蹲在前面的踏板上,鐘某、小黃則依序坐在許某后面。
因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交通情況,許某駕駛涉案摩托車撞上了一輛停在道路應急車道上的重型廂式貨車(屬占道停車),造成許某和小唐當場死亡、鐘某和小黃受傷及兩車不同損壞的后果。
事發(fā)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許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重型貨車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小唐、鐘某及小黃不承擔事故責任。
經鑒定機構鑒定,涉案摩托車燈光系、轉向系及制動系均符合安全狀態(tài)要求。
事后,小唐家屬與承擔次要責任的貨車一方達成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由貨車一方按照30%的賠償責任予以賠償。隨后,因為與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一方關于賠償問題協(xié)商不成,小唐家屬就將許某監(jiān)護人、小蔡及小蔡監(jiān)護人、小黃及小黃監(jiān)護人、涉案摩托車行一起告上法庭。
判決
未成年人無證駕駛 借車人也要擔責
翔安法院審理認為,小蔡在明知小黃系未成年人、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將買來的無牌車輛出借給小黃使用;小黃明知許某系未成年人、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借來的無牌車輛交由許某駕駛。小蔡、小黃對涉案車輛均未盡到合理的管理與注意義務,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均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蔡、小黃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小唐系無償搭乘許某的摩托車,且明知許某系未成年人、無證駕駛、車輛超載,并在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仍搭乘許某駕駛的摩托車,同時小唐蹲在駕駛員許某座位前的腳踏板上讓許某駕駛,客觀上阻擋了駕駛員的視線及妨礙了許某的駕駛,造成自身死亡的損害后果,小唐亦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減輕許某應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關于涉案摩托車行的賠償責任?,F(xiàn)行法律并未規(guī)定未成年人或者沒有取得駕駛證的人不能購買摩托車, 小蔡購車后,摩托車行已無法實際控制、支配該車輛,其交付車輛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摩托車行向小蔡賣車的行為與本案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摩托車行具有相應的售車資質,涉案摩托車經檢驗為合格車輛,摩托車行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認為,綜合本案情況,對于許某應承擔的主要賠償責任(70%)部分,許某、小蔡、小黃、小唐應按6:1:1:2的責任比例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許某的監(jiān)護人賠償小唐家屬52萬余元,小蔡及其監(jiān)護人賠償小唐家屬8萬余元,小黃及其監(jiān)護人賠償小唐家屬8萬余元。
法官提醒
哪些情形,不能借車?
法官說,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難免遇到朋友借車的情況,那么借車給別人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法官提醒說,首先,機動車存在缺陷,不能借。其次,駕駛人沒有相應駕駛資格,不能借。第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不能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