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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承租人受傷,保險公司要賠嗎?
這起案件中,共享汽車平臺企業(yè)已提前依約投保。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共享汽車用戶算不算“保險合同約定的司乘人員”,保險公司要不要賠?
針對雙方的這一爭議焦點,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訟爭保險系責任險,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平臺公司投保的主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條款明確規(guī)定其保險責任特指共享汽車外的旅客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并不包含司乘人員?!陡郊铀境巳藛T責任保險》又將保障范圍限定于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司乘人員。所以,以上保險范圍均不覆蓋租用共享汽車的平臺用戶,也就是原告阿峰。
而且,保險合同中已經(jīng)明確約定了被保險人為共享汽車公司,商業(yè)險和交強險存在重大差異,交強險有很強的公益性質(zhì),屬于法定性質(zhì);而商業(yè)險主要尊重合同約定?!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而這一定義在條例中明確僅限于交強險,并不能直接適用于商業(y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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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險種選擇不當,駁回索賠訴求
“本案相關險種選擇不當。”法官說,本案雖然汽車租賃協(xié)議對企業(yè)的投保責任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企業(yè)亦據(jù)此投保,然而相關險種選擇不當,《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并不適應共享汽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的特點,致使分散風險的合同目的事實上難以實現(xiàn)。共享汽車企業(yè)應當按照車輛使用性質(zhì),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選購或定制適合的保險。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阿峰要求保險公司賠償?shù)脑V求。
法官指出,本案中,因共享汽車平臺企業(yè)相關險種選擇不當,致使分散風險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因此,共享汽車平臺企業(yè)應按照車輛使用性質(zhì),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選購或定制適合的保險。
法官說法
三招規(guī)避共享汽車風險
市民在租用共享汽車過程中,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事故的責任?如何規(guī)避可能的風險呢?
對此,法官建議,共享汽車用戶審慎閱讀租賃服務合同和保險條款,特別注意免責條款和車輛的投保情況說明。用戶只有充分知曉其駕車出行的風險承擔情況,才能根據(jù)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妥善選擇相應保險額度的共享汽車出行,避免因保險額度不足而面臨無法承擔的經(jīng)濟負擔。
法官說,具體可以采取三個舉措。首先,要選擇有實力的平臺企業(yè)。平臺企業(yè)實力雄厚,意味著更好的共享汽車質(zhì)量,以及更為全面的保險保障和意外處理服務。
其次,要在租車合同中對車輛投保及違約情況進行有約束力的約定。如約定投保交通責任強制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特別要注意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保障范圍是否包括出租等狀態(tài)下車主或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cè)恕?/p>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謹慎駕駛,租車時要及時檢查車況。
現(xiàn)象調(diào)查
共享汽車糾紛案存“三難”
導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近年來共享汽車引發(fā)的官司不少,法院受理的共享汽車案件糾紛類型主要為車輛損壞賠償、未支付共享汽車租金、交通違章未處理產(chǎn)生停運損失等。
這些共享汽車糾紛案件主要存在三大難題。一是案件送達難。共享汽車注冊會員分布全國各地,有的僅是在廈門短暫停留期間使用共享汽車,會員實際居住地址與身份證記載的戶籍地址大多不符,也無法查詢其他居住信息,導致送達工作困難。
二是案件事實認定難。在車輛損壞案件中,用戶啟用時往往不注意檢查車輛情況,共享汽車歸還時運營方無法及時檢查車輛情況,造成啟用與歸還兩個重要節(jié)點的車輛情況不明,車輛損壞責任難以認定。
三是共享汽車交通違章未處理的困境難解。
相關案例
共享汽車損壞損失誰來承擔?
用戶歸還共享汽車時,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車輛損壞,直到第二天共享汽車運營公司才發(fā)現(xiàn)這輛共享汽車發(fā)生過事故。這種情況,共享汽車運營公司還能索賠嗎?此前,海滄法院曾受理這樣一起因共享汽車損壞引發(fā)的索賠案件。
據(jù)了解,小劉是廈門一家公司共享汽車App的注冊會員。事故發(fā)生當天,他曾通過App使用該公司的共享汽車,在他使用期間,車輛發(fā)生事故導致?lián)p壞。但是,小劉沒有將車送去維修,只是將車輛歸還至指定還車點。
第二天,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在接到其他用戶無法使用該車輛的通知后,檢查發(fā)現(xiàn)車輛損壞,已無法正常啟動,遂通知小劉處理車輛維修事宜。
隨后,因雙方就車輛損壞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為此,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將小劉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及停運損失。
通過法官耐心的釋法說理和開導,小劉最終認識到自己處理糾紛中的不當之處,并愿意賠償車輛維修費用。
運營公司也同意放棄停運損失的訴求。最終,小劉當場向運營公司支付了車輛維修費用,運營公司也當場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法官說法
共享汽車出事誰來擔責?
首先,共享汽車運營公司與駕駛?cè)诵纬傻氖且环N“暫時汽車租用關系”,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核實汽車是否存在質(zhì)量問題,如果事故是汽車本身的質(zhì)量問題造成的,共享汽車運營公司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其次,共享汽車運營公司還要對駕駛?cè)说鸟{駛資格進行審核,如果沒有盡到資格審核的義務,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如果以上兩個問題都不存在,事故是由于駕駛?cè)司岂{、毒駕、違法行車等原因造成的,應由駕駛?cè)艘环匠袚?/p>
另外,若租車人違反用戶協(xié)議的約定,在租車后將共享汽車借給他人使用,不僅面臨違約的風險,也有可能被牽扯到交通事故糾紛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