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1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劉老板夫妻共同經營一家超市,該超市系個體戶,經營者登記為劉老板。這種情況,夫妻離婚后,超市的債務要共同承擔嗎?日前,海滄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此前,原告吳先生與一家超市簽訂了《專柜合同》,被告劉老板作為超市經營者在合同落款處簽字。雙方約定,超市為吳先生提供場地經營商品。后因經營困難,雙方經協(xié)商后,同意吳先生撤柜退場。
吳先生退場后,曾多次向劉老板催討押金、貸款等欠款,均拿不到錢。為此,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老板支付尚欠的押金、貨款共計2萬多元及利息。另外,吳先生認為,超市由劉老板及其前妻林女士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經營,財務一直由林女士管理,林女士應共同承擔債務。
劉老板說,他承認吳先生主張其支付押金及貨款的訴求,欠條是他本人簽字,但他目前無還款能力。另外,他是該超市的經營者,債務應由他本人承擔,與林女士無關。
海滄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本案中,超市系個體工商戶經營,在注銷登記后,其債權債務應由經營者承擔。超市雖是以劉老板個人作為經營者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但債務發(fā)生期間,林女士與劉老板仍處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其負責超市財務工作,并存在用個人賬戶處理超市經營款的情形,林女士與劉老板均參與了超市的經營,雙方在超市運營期間的收入也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劉老板與林女士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超市存在合伙經營及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不存在混同的事實。所以,超市的債務應由劉老板及林女士以家庭財產承擔。
而且,根據(jù)林女士自認的協(xié)議離婚財產分割情況可知,其所分得的財產價值明顯高于案涉款項,故林女士應與前夫劉老板共同對案涉?zhèn)鶆粘袚鍍斬熑巍?/p>
因此,近日海滄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劉老板與林女士向原告吳先生支付2萬多元,并賠償利息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