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11月1日訊(海峽導(dǎo)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文 陶小莫/漫畫)
醉駕獲刑五年后被單位解雇,合理嗎?合法嗎?近日,湖里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
原來,員工老陳多年前就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年前雙方又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期限仍舊為無固定期限。但是,重新簽訂合同數(shù)年后老陳突然被單位解雇。單位給出的理由是“五年前老陳曾醉駕獲刑”。
為此,老陳將單位告上了法庭。
那么,單位以員工5年前醉駕獲刑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讓我們來看看法院針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件是怎么判的。
1 遭遇:獲刑五年后他被解雇
老陳自上世紀(jì)八十年代起便供職于鐵路局某供電段,已經(jīng)為單位整整工作了30年。他說,自己在工作期間任勞任怨、勤勤墾墾,把此生最美好的時光全都貢獻給鐵路事業(yè),在此期間除了因在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判處刑罰之外,再無其他違法違紀(jì)行為。
據(jù)悉,老陳是1996年與福州鐵路分局某供電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來,因鐵路系統(tǒng)改制,其工作單位變更為南昌鐵路局廈門供電段。2015年6月,雙方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期限仍舊為無固定期限。
2018年3月,單位在一次內(nèi)部核查員工違法違紀(jì)行動中發(fā)現(xiàn),老陳于2013年曾因酒駕觸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隨后,單位就以此為由,將老陳解雇。
對于單位的解除決定,老陳認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老陳起訴至湖里區(qū)人民法院,請求繼續(xù)履行雙方2015年簽訂的勞動合同。
2 員工老陳:我沒有隱瞞欺詐!
老陳說,2013年他因醉駕被判處刑罰,這是發(fā)生在2015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的事,當(dāng)時單位就知道他被判處刑罰的事實。而且,重新簽訂合同時,單位也對員工進行了核查,確定老陳符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老陳還說,2015年簽訂《勞動合同書》之后,他并無任何違法違規(guī)行為。雖然自己曾于2013年被判處過刑罰,但是,該違法行為發(fā)生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之前,故單位無權(quán)以2013年老陳被判處刑罰的這一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況且我的緩刑考驗期滿都五年了,單位又舊事重提解除勞動合同,已經(jīng)超過了合理期限。”老陳表示,單位解除合同時,既沒有按相關(guān)程序進行調(diào)查并聽取他的意見及申辯,也沒有事先通知同級工會組織研究,研究工會組織的意見,這樣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違法的。“如果因為5年前的這一過錯行為就被解除勞動合同,這對我是極不公平的。”老陳說,現(xiàn)在他已經(jīng)50多歲,因30年來都在單位工作,除了本職工作,他并無其他技能,一旦被解除勞動合同,老陳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沒有。這對為單位工作了一輩子的老陳明顯是不公平的。
所以,老陳認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沒有事實依據(jù)、與法相悖、違反程序,依法應(yīng)予以撤銷,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yīng)繼續(xù)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