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7月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勞動者施工時受傷,未經工傷認定,能否直接起訴索賠?近日,集美法院針對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定,認定該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應予以駁回。
經查,此前被告公司將其所屬一家酒店的改造裝修工程施工發(fā)包給包工頭張某。隨后,原告羅某進入張某班組,從事水電安裝工作。2018年6月11日,羅某在工地施工時受傷,被送往廈門醫(yī)學院附屬第二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足第5跖骨骨折。
事發(fā)后,羅某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對其傷情進行鑒定,確定羅某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
但是,羅某還未經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就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羅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賠償10多萬元,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702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4600元,還有羅某因工受傷造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
羅某認為,被告公司將其所屬酒店改造裝修工程施工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張某個人,羅某是張某班組的工人,故被告公司應當承擔羅某為張某提供勞務的用工主體責任。
對此,被告公司則反駁說,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責范圍,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因此對本案法院應裁定予以駁回。
集美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公司將案涉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案外人張某,羅某在張某班組從事水電安裝工作,并在施工中受傷,因此羅某主張被告公司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并無不當。但是,羅某受傷是否構成工傷,仍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羅某在未經工傷認定的情況下,直接按照工傷規(guī)定要求被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應予駁回。
因此,集美法院裁定,駁回羅某的起訴。
法官說法
工傷索賠,須先工傷認定
法官說,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工傷認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因工傷提起賠償訴訟,工傷認定是人民法院受理該訴訟的條件之一。所以,對于羅某還未經過工傷認定便向法院起訴,不符合人民法院法定受理案件的條件,應當予以駁回。


 
          




